QFGD一2015一24003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抉贫开发办公室 贵州省妇女联合会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贵州省计划生育协会 黔卫计发<2015>2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司法局、扶贫办、妇联、残联、计生协,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计生局、 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域乡建设局、教育局、司法局、扶贫办、妇联、残联、计生协: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矾因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逐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下简称“计生特殊家庭吁而临的困难和同题、报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少生1700多万人,计划生育家庭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全而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在全国率先建立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加大对计生特殊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进一步做好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工作,事关计生特殊家庭发展和保障能力的提高,对社会和谐稳定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关于 “少生育,多保障”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我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有效衔接,着力解决计生特殊家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不断提高计生特殊家庭的生活质量、保障水平、幸福指数、促进我省人口计生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二) 目标任务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从经济支持、养老保障、医疗健康、社会关怀等四个方面、逐步建立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政策体系。 (三)扶助对象 计生特殊家庭特指独生子女伤残(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和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含独生子女本人及父母。 三、政策措施 (一)经济支持 l、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自 2015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605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由省级财政承担, 特别扶助金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两次发放。 (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财政部门) 2、继续实施计生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制度。独生子女死(家庭发放不低于3万元: 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三级以上家庭发放不低于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四级家庭发放不低于1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牵头部: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财政部门) (二)养老保障 3、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每年不抵于100元的标准, 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全额代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 责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 4、年满60周岁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 由户藉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探托底作用,按貌定为其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牵头部门: 民政部门;责任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5、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按照自愿原则,就近安置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县级中心敬老院、 乡镇区域性敬老院、乡镇敬老院)生活。 (牵头部: 民政部门;责任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三)医疗健康 6、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筹部分, 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全额代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部门:财政部门) 7、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在县(区、特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或经转诊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后,应由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本级计划生育圆梦小康基金给予补助,(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财政部门) 8、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涉及取坏、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貌定纳入支付—范围:农村夫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给予免费,成功怀孕分娩的,给予不低于1ooo元的住院分娩补;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对其开展“生育关怀,助孕工程”行动、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生育补助金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计生协;责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9、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 提供医疗便利,凭证件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6”个优先。 (牵头部门: 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服务机构) 10、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在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门槛费”l000元以下的免收,1000元以上的减收1000元。 (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服务机构) 11、每年安排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在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疗机构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责任部门:财政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服务机构) (四)社合关怀 12、依托创业担保贷款项目,优先为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农村计生特殊家庭提供10万元以下的财政贴息贷款。 (牵头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任部门:妇联、卫生计生部门) 13、计生特殊家庭纳入 “残疾人百点千户万人创业就业工程”和以救助计生贫困母亲的“幸福工程”,给子优先就业,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规定条件的,由当地在控制指标内安置就业。 (牵头部门: 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残联、计生协) 14、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生特殊家庭残疾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技贫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联、妇联) 15、对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农村危房改造的、优先予以安提, (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任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 16、计生特殊家庭残疾子女在接受教育阶段,发放“圆梦校园助学金”,每年每人:学前阶段500元;小学阶段1000元、初中阶段1500元、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阶段2000元:高等教育价段2500元,资金由所在县县级财政承担。 建立计生特殊家庭教育励奖,就读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2000元;就读高职(专科)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4000元;就读本科高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5000元,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财政部门) 17、对计生特殊家庭残疾子女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习的、按规定享受三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政策, 计生特殊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的、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牵头部门:教育部门:责任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18、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由县级给予适当的丧葬服务补贴。 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 补贴对象所在单位、财政部门) 19、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生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牵头部门:民政部门; 责任部门: 卫生计生部门> 20、计生特殊家庭成员 中 0—7岁贫困残疾儿查优先安排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肢残等医疗康复项目, (牵头部门:残联;责任部门: 民政部门、计生协、卫生计生部门 21、为计生特殊家庭夫妻提供终老无偿服务、将计生特殊家庭纳入当地惠民农殡葬政策保障对象, (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计生协:责任部门: 民政部门) 22、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时,法律援助机构依据《责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为其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办理遗嘱公证,免费提供公证服务, (牵头部门:司法部门;责任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计生协) 23、实施紧急救助。 在计生特殊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数助, (牵头部门:计生卫生部门、计生协;责任部门:相关单位及组织) 24、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人监护制度安排中,建立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 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牵头部门:计生卫生部门、计生协:责任部门:相关单位及组织) 25、县、乡两级要建立定期走访慰问和节假日 、重大疾病、特殊困难对期走访慰问制度,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责任单位:卫生计生、计生协及相关部门) 26、充分发挥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 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长效社会关怀活动, (牵头部门:计生协:责任部门:相关单位及组织)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工作职责 各级各相关部门、社会组织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政策资源,制订具体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考核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稳定运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更加具休、优惠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精心安排部署、切实做好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对因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要产肃追究责任。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贵州省妇女联合会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贵州省计划生育协会 (此件公开发布) 2015年5月31日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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