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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独家庭”国家保障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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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 17: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公民,我们当初履行了计生义务,但这是有风险的,我们希望国家可以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两年前,部分失独父母向当时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一直未等到正式书面答复。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名失独父母代表再次进京,卫计委官员就失独者提出的补偿,称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4月25日《法制晚报》)
这是一种多么尴尬的情景!当失独父母遍寻法律而无果,站在道义的高度主张权益时,卫计委官员却用“无具体规定”终结了失独父母权益的伸张之路。诚然,“具体规定”是没有的,卫计委官员的回应并无不当之处,但是我们紧跟着要问一句:具体规定何时出台呢?道义的诉求、利益受损者的呼吁,难道催生不出具体规定的诞生?
         看看失独者的艰难生活困境吧。虽然国家卫计委发布41号文件规定对失独者有生活补助,但是杯水车薪,每个月二三百元的补助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而且,政策善意也就到此为止,在医疗、养老等方面,规定得异常粗糙。失独者仍旧面临种种不便,最明显的莫过于:清华大学教授潘妙良的独子因心脏病去世,老爷子将儿子吃剩的半个馒头封存,卖了房子去住敬老院,敬老院竟然因无子女签字而拒绝接收。
失独家庭的痛是多层次的,丧子之痛首当其冲,“老无所养”紧跟而来,又进一步数倍放大了丧子之痛。有人称“失独者面临的困境,是一种制度后遗症”,这句话不无道理。2002年9月1日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早有预判,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但是,法律的规定也就仅此而已,“必要的帮助”是何种帮助?地方政府该如何给予?国家层面的具体实施细则缺位,赋予地方政府大量自主探索权,比如建议地方政府建立生育公益基金。但是,可以想象,地方政府收社会抚养费倒是积极,对于投入大、回报少的养老事业,能有积极性吗?
        失独父母进京申请国家补偿,进而吁求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一是源于自身艰难生活困境的切身感受,二是在间接控诉国家立法的不作为。

       失独者的困境该引起国家的极度重视了,毕竟家庭是社会的基础。这一次,我们看到的是240名失独父母,但他们背后是一个庞大的失独群体: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中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且每年以约7.6万个的数量持续增加。
                               2015/7/30 15:19:44 来源: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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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 07: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帮助你早入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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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 15: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学教授去养老院都不行,我们这些最底层的失独者怎么办??
很好,今天上网很顺利,不知道前几天怎么了?上不去网。
 楼主| 发表于 2015-8-2 19: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规定何时出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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