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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可获1万元扶助金(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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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09: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孺子牛49 于 2015-9-2 09:06 编辑

南都讯 记者李鹏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按每户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扶助金。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近日修订了《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下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

据卫计局介绍,《办法》是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给予扶助的政策。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按每户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如何认定

计划生育家庭申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本市户口;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其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4.伤残或死亡的独生子女于197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5.女方年满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特殊情况的,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属男方单亲家庭的,男方年满5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后,女方年满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或男方年满5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夫妻离婚后未再婚的。

计划生育家庭因独生子女伤残申请扶助的,其伤残的独生子女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计划生育家庭因独生子女死亡申请扶助的,应持有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2015-09-02 05:53:45 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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