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呼吸科医生对我们儿子,发热待查,连续26天使用抗生素输液。其中美罗培南针28瓶(每瓶213.90元)。医院为了经济效益,过度治疗,9月8日早患者诉;“尿少了…急查电解质,被查出急性肾衰。 患者在血透、速尿药治疗期间,9月11日呼吸科医生用糖皮质激素“甲强龙80mg…”,对患者病体进行医疗试验,速尿药不良反应;血糖升高。速尿药与甲强龙合用,会增加电解质紊乱,导致患者当天出现高血糖及低血压。 呼吸科医生为了迷惑家属和患者,不顾患者死活,用胰岛素及诺和灵,来压高血糖,继续错误使用甲强龙,用于逃避使用甲强龙出现的医疗事故。 医院对患者天天抽血化验,B超,CT,六种恶性病等各种检查,查不出病体阳性。还在发热待查之中 经人指点,我们在9月20日将血液送到中国疾控中心检查,确诊附红体阳性,感染率33.3%,红细胞已经变形。病历中记录患者肝脾肿大、全身浅表淋巴结肿大,巩膜黄染,皮肤黄染等。但被市一医院公然否定。 附红体阳性,“轻微感染”为全身霉菌感染的一种,是禁忌甲强龙的。 在治疗中,市一院呼吸科,肾内科医护人员篡改病历,出院小结。 第一种伪造;长期诊疗医嘱:9月11日甲强龙80mg…,9月19日出现血糖升高,明起甲强龙240mg。 第二种伪造:出院小结,9月11日甲强龙80mg…9月17日起行血透,(甲强龙)隔日一次,9月20日出现血糖升高,9月22日甲强龙160mg。 网上查到医学论文“急性白血病合并糖尿病临床上并不少见”。 伪造白血病。加大使用甲强龙剂量,导致我儿子死亡。这是在治病吗? 我们的儿子,一个只有28岁的充满着朝气的年轻人就这样被人尊称为白衣大夫的医生,借医疗事故故意将患者致死。和法西斯的731部队残忍罪行有何区别。 经人指点,患者红细胞已经变形,是排除白血病的有利证据。 告到虹口法院,二中法院,高级法院,二中检察院。在证据面前市一医院信访办负责人及恶医,继续伪造证据。伪造的病历不能再次进行医学鉴定。法官、检察官亲自审理,在案件审理中不作为,装糊涂。尽然荒唐、草率的判决医院没有过错。这是在纵容恶医,借医疗事故,故意将患者致死,是合法的。 2011年在虹口法院法庭,原告出示,“中国疾控中心附红体阳性报告单”。 市一院被告恶医谎称;“原告提出的附红体病,医院引起足够重视,及时请了华山医院、瑞金医院的专家来会诊,结论为诊断附红体病依据不足”。法官不调查就草率判决原告败诉。 2013年检察官说;将附红体阳性病,是否漏诊,到上海市医学会咨询。要原告支付全部咨询费,拒绝原告提供证据。 检察官说;第一段,上海医学鉴定会由华山医院院及瑞金医院专家组成,鉴定中指出;附红体病是罕见的,轻微的不会导致患者死亡。 “罕见的”,医学会已经认可,中国疾控中心确诊患者是附红体病。 证实被告恶医为逃避医疗事故责任,否定附红体病,篡改病历,伪造白血病加大甲强龙剂量导致患者死亡。就可追究被告恶医故意错误治疗责任。 检察官说;第二段,(1)市一医院已经用(希舒美)阿奇霉素针“抗生素治疗附红体病”。 (2)患者因喝减肥茶得了“肿瘤”,导致死亡。 在《出院病史总结》《宝山医学鉴定书》中没有阿奇霉素治疗附红体病,的病史记录,也没有患者有“肿瘤”,的病史记录,是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在2013年新的伪造。 法官检察官在案件审理中装糊涂,不调查,不作为。故意包庇被告恶医。 请求国家卫计委承若当年的诺言,对于独生子女在医院的救治中只要有1%的希望就要付出100%的努力。对于借医疗事故将患者(独生子女)故意致死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地方上法官、检察官不作为,要提请最高检察院立案调查。 2015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