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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全国失独家庭诉求书
尊敬的国务院总理:
尊敬的国家相关部委领导:
我们是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响应政府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履行了计生义务,现年过半百,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我们的独生子女亡故了,是我们这些中老年人,人生节点遭遇的最大不幸,一个悔之不及、无可挽回的人生转折从此开始。
1979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的公开信》,各省、市相继出台了有关计划生育的硬性措施,对职工干部超生问题作出各种行政处分、甚至开除公职等硬性规定,迫使我们不得不“自愿”遵守只生育一个孩子。是国家政策剥夺了我们的生育权!决策者们当时只考虑国家把四个现代化和国民经济搞上去,没有考虑到独生子女家庭所承担的风险和中华民族子嗣传承延续问题。我们失去了唯一的孩子,给我们带来了灭顶之灾,我们的养老赡养人、生活照料人、精神慰藉人、死后送葬人都没有了,白发人送走了黑发人!我们失去了天伦之乐,这对于在传宗接代这一传统文化氛围里生存的我们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我们认为失独的灾难,后果严重,影响深远。当前,国家放开二胎政策,这无疑又给我们失独父母伤口上撒了一把盐,我们已经没有生育能力了。
当年,国家号召: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现在,政府应当兑现承诺。因此、我们提出如下诉求:
一、国家层面将失独群体纳入具体法律规范体系
国家即将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必须将失独群体在精神慰藉、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相关内容纳入法定条款固定下来;国务院依法颁布管理细则再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实施紧急救助、开展慰问、心理疏导、生育关怀、健康关怀、养老关怀、提供就医便利、建立联系人、老年护理、养老照料、财力保障、组织领导、分级管理等相关权益用法规形式细化,使从中央到地方执行者有法可法依、相对人有法可法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没有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可以推托,任何行政机关难以作为,只有立法才有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二、成立失独者管理机构实施网格管理体系
多年来的现实证明,失独者出现各种困难呼天不应、喊地不灵,到任何行政机关都说你的问题不归我们管,国家五部委联发2013(41)号文件在各地很难落到实处,导致失独群体到当地政府或计生委上访。因此,要求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卫计委家庭发展司及民政部门联合成立失独管理机构,自上而下层层有管理机构,这个群体有困难和要求知道找谁,下面解决不了的可以层层反映。给予发放全国统一失独优惠证,与残疾证具有同等效力。如果没有这个机构,必然导致群体上访。
三、精神抚慰金及特别扶助金制度
1.精神抚慰金:在独生子女去世后不能再生育的一次性发放给失独父母每人精神补偿抚慰金8--10万元,作为精神抚慰之用。
2.全国应统一提高扶助金标准、国卫家庭发(2013) 41号:340元,然而在物价飞涨的今天也是“杯水车薪”。各、省市执行(41)号文件发放标准不一,有的省市千元以上,有的省市500元以下,有的省市仅执行340元,而且各省市地方标准差距不断拉大,导致同命不同价。这样必然导致上访。要求按当地上年人均收入70%标准对失独父母按月发放。
3.消灭扶助金发放上的城乡差别,应当统一城市乡村扶助金标准,以示公平。
四、切实落实医疗保障体系
对失独者解决就医难问题,医疗单位真正为失独开设绿色通道,做到患病可医、卧床有护,应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除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差额由财政全部承担。
五、建立国家养老和居家养老并存体系
1.国家加大养老机构的投资力度,在各地建立失独者养老院,根据个自需求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同时医疗单位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进驻,实行养老就医为一体的养老模式。
2.居家养老对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失独父母,政府应当安排专门人员予以护理,或者由政府安排资金购买服务给予护理。失独父母在自愿的原则下,两种养老方式由自己选择。无论采取哪种养老方式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补贴,要求政府解决老有所养的大问题。
3.要求国家给予失独父母按特殊工种年龄办理正式退休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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