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 文件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卫生计生规〔2018)1号 ★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政策的通知 区卫生计生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怀扶助力度,解决他们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特别扶助对象,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460元、650元。特别扶助金超出国家、省级标准的部分,由市、区财政继续按原比例负担。 二、加强养老保障 (一)对经评估认定失能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按照自愿、就近、方便的原则,经本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入住指定的养老机构,免收床位费、护理费,免收费用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对本人自愿且符合居家养老条件的,各区按照每人每月60小时的标准,提供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或发放每人每月15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二)对除第(一)项以外未认定失能的其他计划生育特别助对象,年满65周岁未满70周岁、年满70周岁未满80周岁、满80周岁及以上的,各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2、24、30小时标准,提供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 (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在办理殡葬服务时民政部门免除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资金渠道参照《关于免除全市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武民政2011)78号)执行。 三、加强医疗保障 (一)各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办理疾病综合保险,帮助解决他们在遭遇人身意外伤害、大病住院、护理和医药费负担等困难。 (二)各区将本区所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范围,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个性化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 (三)市、区、街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运作等方式,依托心理咨询、精神卫生等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心理健康水平普查、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疾病治疗,提供心理辅导、情绪豌解、悲伤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服务。 四、其他 各区政府要将上述所需资金足额纳入预算,市级财政将根据各区工作情况给予补贴。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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