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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申请代理人:
(其他申请人名单附后)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
职 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复议请求: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在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无对失独者权益保障内容不服,要求被申请人在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文件中依法履行法律职责,增加对失独者权益保障内容,给予失独者国家行政补偿。
事实和理由:
2012年6月5日——6月6日,申请人向原国家计生委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经过与原国家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政策法规司司长赵延配,财务司司长王海东,办公厅主任张春生,副主任张晖,信访处处长韩爱军等人座谈沟通,被申请人承诺在3——4个月内对失独群体出台保障制度框架。9月26日,办公厅副主任张晖,政策法规司处长周美林到辽宁下访申请人之一姜丽等人,告知对失独群体的保障制度框架因机构调整及调研时间不足等原因,需要延长时间。之后,申请人代表多次与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及信访部门进行沟通,催要申请回复,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国家计生委不久就会出台包括补偿、救助,医疗,养老一揽子保障制度,让我们再等等。
2013年12月26日,国家卫计委在网站上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当申请人发现这一通知中,没有对申请人权益保障的内容,也没有行政补偿方面的内容,申请人代表在2014年1月6日——1月8日去国家计生委,与家庭发展司王海东司长、莫丽霞副司长、办公厅信访处宋建平处长、申健副处长就申请国家补偿事项进行了询问和沟通。王海东司长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做了口头回复,主要回复内容如下:1、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国家做出了贡献;2、这些家庭孩子死亡伤残在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值得同情,党和政府从来没有忘记大家;3、从08年开始有特扶制度,这次又大幅度提高扶助,也说明了政府没有忘记这个群体,政府在尽力的帮扶大家,政策出来以后,各地都在抓紧落实,因为政策有个滞后性,我们相信,经过半年以后,各地政府的落实,政策会更好;4、对于大家提出的行政补偿,我们认为行政补偿一定要有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说如果因为计划生育政策直接导致了你们的孩子死亡,那政府应该给予补偿,如果不是这样的直接因果关系,我们认为伤残死亡家庭不适用行政补偿方式。
对于王司长的口头回复,申请人代表给予了反驳,王司长的意见是:既然我们双方互相不能说服对方,那可以进一步征求法学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答应国家计生委通过信访处给予申请人书面回复,信访处宋处长也表示,一个月内给予申请人书面回复。一个月后,申请人两次与宋处长电话联系,得到同样的答复是,对申请人书面的回复已经搞好,就等领导审核签字,让继续等等。不久,国家召开两会,申请人只能继续等待至今。3月18日,申请人代表于国庆去国家计生委继续询问回复一事,因宋处长出差,介绍了于国庆找家庭司利益导向处罗处长询问,罗处长表示,卫计委方面的回复必须要由窗口主管部门交予申请人,所以,还是没有得到书面的回复。因此,申请人认为国家卫计委对申请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申请国家补偿事项的处理过程中,存在违法事实,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文件,该具体行政行为对失独者只按照困难家庭对待,只给予困难扶助而不补偿公民权益受损,存在违法、错误,应依法予以修正。具体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根据上述诸法规定,失独者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个孩子,更重要的是失去了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被赡养、被监护、被继承的法律责任义务人。这些权利的失去理应依法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维护和保障,然而,做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卫计委在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实行30多年里,没有制定任何的公民权益保障制度,全国近2亿独生子女家庭在独生子女政策风险面前,都是裸露和无助的。做为申请人我们理解独生子女政策是阶段性政策,独生子女家庭是特定时期的产物,古今中外,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政府对由此而引发的风险,以及对公民权益的伤害,难免会估计和认识不足。但是,针对近几年大面积出现失独家庭的现象,国家卫计委要引起高度重视了,事先无保障申请人可以理解,可以不予追究,但是事后再不弥补,那就令申请人不能理解了。根据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根据行政补偿的法律,及行政补偿的基本理论:社会公共负担平等说、结果责任理论、特别牺牲说、人权保障论、社会协作理论、社会保险论等法理,申请人认为,尽快制定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制度,是国家卫计委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2、对于王海东司长的口头回复,申请人认为,王司长的回复避而不谈失独者的权益,对此,申请人不能接受。
王司长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国家做出了贡献。”申请人认为:失独者不仅是对国家人口政策做出贡献,更重要的是为国家公共利益做出了特别的牺牲。
在我国,一个家庭生育一个孩子,这是公民的计划生育义务,也是公民为国家做出的贡献,但是,我们要清楚,公民的义务是有限义务而非无限义务,公民的计划生育义务到只生一个为止,在这个义务之内不发生任何补偿,至于这一个因病,因意外而死亡,这是由于独生政策不可能保证每一个都能成活,具有一定的风险概率所致,当这个风险落在某个家庭头上,就超出了公民的义务和贡献的范围,而转变为一种牺牲了,按照行政补偿的特别牺牲理论,和社会公共负担理论,如果公民为了公共利益受到了“特别损失”和“特别牺牲”,就违背了由全体社会成员公平负担的原则,应该由国家对其“特别损失”和“特别牺牲”予以填补。同时,公共利益的非剥夺性决定了公共利益绝不以剥夺个人利益为前提,公共利益的公共性,也决定了任何公共利益的受益人是所有的人,而不是某一个人或特定的利益共同体。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对特定公民的牺牲就要由国家代表公共利益群体来给予弥补,通过建立补偿机制重建和修复社会的公平正义,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王司长说:“这些家庭孩子死亡、伤残在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值得同情,党和政府从来没有忘记大家。”王司长所言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是由于公民权益受损而产生的困难吗?如果这个特殊困难是由权益受损带来的,那弥补权益理应是解决特殊困难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事实上,国家卫计委恰恰是回避了对失独者权益受到伤害承担弥补的责任,而只强调了对困难的同情。现在,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家的一个公共政策,实施30多年来,造成了百万家庭失去血脉传承,失去家庭发展,失去所有的幸福和快乐,而沦为中国最后的家庭。这不仅是这百万失独家庭的悲剧,更是全社会的伤痛,政府应该比失独家庭更加痛心疾首才对,更要千方百计的想办法进行弥补才对,而不仅仅是同情。如果政府对失独群体的悲壮牺牲,对公民的权益遭到的伤害和损失只有同情,只解决困难而不保障权益,那法律的尊严何在?社会的公平正义何在?申请人认为,这才是令失独者和全社会无比悲哀的事情。
王司长说:“从08年开始有特扶制度,这次又大幅度提高扶助,也说明了政府没有忘记这个群体,政府在尽力的帮扶大家,政策出来以后,各地都在抓紧落实,因为政策有个滞后性,我们相信,经过半年以后,各地政府的落实,政策会更好。”感谢国家给予失独群体的帮扶,也感谢政府没有忘记失独群体。但是,申请人认为,对失独群体仅有帮扶是不够的,这是因为失独群体的特殊性决定的,国家日前出台了《社会救助法》,对被救助的群体定义清楚准确,申请人认为,失独群体与社会上其他被救助的弱势群体有着本质区别,其他弱势群体都是由自然环境,天灾人祸或者身体的残障疾病造成的困难和弱势,而失独群体除此之外,还是一个为国家公共利益承担了公民义务范围之外的风险而造成的权益缺损,那就不能等同于其他弱势群体一样对待,要对缺失的权益进行弥补。申请人认为对失独群体制定行政补偿制度才是最公平最合适的弥补方式,因为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给无义务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申请人认为,权益的填补是比帮扶更重要的政府责任,因为帮扶制度说到底是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的关怀,是对公民的恩赐,而非保障公民的权益。
王司长说:“对于大家提出的行政补偿,我们认为行政补偿一定要有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说如果因为计划生育政策直接导致了你们的孩子死亡,那政府应该给予补偿,如果不是这样的直接因果关系,我们认为伤残死亡家庭不适用行政补偿方式。”申请人认为,王司长在这里犯了偷换概念,所答非所问的错误。因为,自始至终,申请人都没有认为孩子的死亡与计生政策有直接因果关系,自始至终,都没有要求过补偿孩子的权利,而是要求法律救济失独者自身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维护失独者自身的权益。独生子女死亡虽然不是计生政策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但是,造成失独是独生子女政策存在风险的结果,申请人要求的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承担政策风险的保障,而非要求对独生子女死亡事件本身承担责任。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要求国家卫计委给予申请人国家行政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之规定,特向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2014年3月19日
附件:
1、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2、行政复议申请人名单
3、《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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