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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和王海东司长商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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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4 10: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续)     3既得权说该学说认为国家之所以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是因为宪法和法律保护人民既得之权利。人民既得权既系合法取得,自然应予以保障。保障一般公民的生存权、财产权,是现代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和民主国家的首要任务。纵然因为公益或公务之必须,使其蒙受损害,亦应予以补偿,以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否则,难以体现公正和维护保障人民的既得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如果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给公民的权益造成损害,必须给予公平补偿,以维护人民之既得权利。
     4结果责任说。该学说认为:“不论行政行为合法、违法,以及行为人有无故意、过失,只要行政活动导致的损害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允许,国家或公共团体就必须承担补偿责任。可见,该说是站在受害人的角度来谈的。行政行为不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只要对相对人造成了实质的损害,就应该予以救济。因为于受害人来说,此时受到的损害与其因违法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害是一样的。
     5人权保障论。该理论认为:保障人权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重要任务之一,当公民受到其他公民和组织的侵害时,国家有责任使其得到赔偿并依法对侵权人予以惩处;而当公民受到国家的侵害时,国家当然更有责任对公民受到的损失或损害给予补偿或赔偿。行政补偿观念是在人权观念日渐彰显下的民主立宪国家产生的,最初源于宪法保障财产权的规定。可以这么说,没有人权保障观念,没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规定就不可能产生行政补偿制度。
    以上几种理论都从一定的角度对国家为什么要进行行政补偿作出了解释,都具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纵观各种学说,专家学者都认为,我国应当以人权保障论、特别牺牲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作为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更具有说服力。因为,从行政补偿的渊源来看,它是作为财产权的一个保障制度产生和存在的。人权保障原则强调的是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即使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和特别牺牲,就必须予以补偿。
通过对“行政补偿”方面知识的了解,笔者认为失独者要求政府对他们进行行政补偿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合法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尽计划生育的义——“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公民的这个义务是有限义务,只到“只生一个”为止,在这个义务之内不发生任何补偿,这是公民应该为国家做的贡献。但是,由于独生政策不可能保证每一个家庭的小孩都能成活,具有一定的风险概率,以至于部分公民的独苗因病或因意外死亡而造成断子绝孙、老而无靠的灾难,当这个灾难落在某个具体的家庭头上,就超出了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应做的贡献范围,而转变为一种牺牲了,按照行政补偿的特别牺牲理论,和社会公共负担理论,国家行政机关就必须对他们承担赔偿义务,主动进行补偿。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补偿机制重建和修复社会的公平正义,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用一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国家做出了贡献”、“没有因果关系,不能适用行政补偿”等话就能敷衍了事的,这样做只会激起全体计划生育家庭的愤慨与不满、担心和恐慌,不利于社会安定。
通过对“行政补偿”方面知识的了解,大家也不难看出:王司长在这里故意偷梁换柱、罔顾事实,答非所问,迷惑大家。确实,计生政策没有造成失独家庭独生子女的直接死亡,表面上看是与计生政策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造成失独家庭断子绝孙确与计生政策有不可推卸的直接因果责任!失独家庭代表递交的申请书自始至终都没有认为孩子的死亡与计生政策有直接因果关系,自始至终都没有要求过补偿孩子的权利,而是要求政府通过法律保护失独者自身的权利,要求的是行政机关对他们承担政策风险的保障和补偿,而非要求政府对独生子女死亡事件本身承担责任和补偿。请问这错在哪里?
    退一万步,就当王海东司长的“因果理论”正确,那么发生在2008年6月湖南衡阳县江口中心小学的“黄金大米”事件补偿和08年5.20汶川大地震伤亡补偿事例和国家对生活不检点而染上艾滋病患者的救助又怎么解释呢?
08年“黄金大米”事件曝光时,官方公布为汤光文在美国把黄金大米碾成粉末,逃避海关审查偷带进来,没有征得任何部门的同意和批准,荫士安和汤光文就擅自在江口中心小学用小学生做实验——试吃。因此,整个过程均系他俩个人行为,即使将来小孩有问题或要赔偿也是荫士安和汤光文他们个人负责赔偿,而与政府毫无半点关系。但不解的是:政府不但没有对荫士安和汤光文他们追究半点刑事或民事责任,反而自告奋勇为他们的行为买单:未食用黄金大米的儿童,家属每户补偿误工费1万元;食用了黄金大米的儿童,家属每户补偿误工费、精神抚慰费8万元;还向学生家长郑重承诺如果这些小孩将来身体受到影响,政府对他们的身体一定“负责到底的”。
“黄金大米”事件与行政补偿风马不相及,一不是政府行为,二政府事前不知道,三是纯属个人违法行为,四没有发生明显的人员身体不适和不良反应(没有造成后果与损失),五用王司长的“因果理论”来讲也没有半点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就是这样一个没有“因果关系”的事,政府不但积极主动补偿吃的小孩家属,就连没有吃的小孩家属也得到了相应补偿,而且政府还保证对这些小孩将来的身体一定负责到底;又如08年5.20汶川大地震是自然灾害,就连《保险法》都规定不列入赔偿范围,如按王司长的“因果理论”,自然灾害也与政府没有半点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可是政府也进行了补偿;就连由于自己生活不检点而染上艾滋病患者国家也都救助补偿。
笔者这就犯糊涂了:由计生政策(政府行政行为)风险造成独生子女家庭断子绝孙的灾难性后果,政府确讲不能适用行政补偿,而一个由个人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后果与损失、一个自然灾害、一个因自己生活不检点而染上艾滋病患者政府反倒可以适用行政补偿,这是什么道理?!王司长你能解答吗?这里笔者郑重声明,本人没有半点眼红的意思,只是用这些例子来证明王司长的“因果”说的不靠谱。
    现在世界不太平,尤其是我们周边小国都在虎视眈眈地盯着这个“负责任的大国”,而三十年的计生政策导致卫国戍边的战士基本上都是家中“独苗”,如果政府不尽快兑现当初“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的庄严承诺,不善待失独家庭,不给予必要的补偿,不从根本上解决好失独者今后养老的后顾之忧,就不能给所有独生子女家庭吃上定心丸,那么我国一旦外敌来犯,这些独生子女家庭有谁敢第一时间将独苗送上前线?上了前线的独苗战士又怎能真的安心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毫无顾忌地为国赴死?因此,笔者始终在担心:如果国家仍不补偿失独家庭以稳定民心,总有一天会动摇军心!民心不稳,何谈军心?民不自保,何谈卫国?“保家卫国”首先是“保家”然后方能“卫国”!
    所以笔者认为关爱失独家庭,善待失独家庭不仅是失独家庭的要求,也是所以独生子女家庭的心声,更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这不仅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繁荣昌盛,更关系到凝聚人心、共同御敌、保家卫国的大事,值得当政者深思!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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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在失独者之家
发表于 2014-4-4 11: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明是失独者的劫,政府何时能清明?
呼吁政府兑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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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3 09: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团结就是力量,只有抱成团才能自救。
国家卫计委主要领导敢于置全国失独群体的利益而不顾,敢于把失独群体多年的诉求当成耳边风,敢于把全国近千万失独家庭的呐喊声当成儿戏。她这样做不仅仅是向失独群体挑战,更是明目张胆地向习李政权的亲民爱民政策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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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

发表于 2014-4-26 12: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不作为--------:@
爱在失独者之家
发表于 2017-10-5 16: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世界不太平,尤其是我们周边小国都在虎视眈眈地盯着这个“负责任的大国”,而三十年的计生政策导致卫国戍边的战士基本上都是家中“独苗”,如果政府不尽快兑现当初“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的庄严承诺,不善待失独家庭,不给予必要的补偿,不从根本上解决好失独者今后养老的后顾之忧,就不能给所有独生子女家庭吃上定心丸,那么我国一旦外敌来犯,这些独生子女家庭有谁敢第一时间将独苗送上前线?上了前线的独苗战士又怎能真的安心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毫无顾忌地为国赴死?因此,笔者始终在担心:如果国家仍不补偿失独家庭以稳定民心,总有一天会动摇军心!民心不稳,何谈军心?民不自保,何谈卫国?“保家卫国”首先是“保家”然后方能“卫国”!
      关爱失独家庭,善待失独家庭不仅是失独家庭的要求,也是所以独生子女家庭的心声,更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这不仅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繁荣昌盛,更关系到凝聚人心、共同御敌、保家卫国的大事,值得当政者深思!
爱在失独者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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