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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特殊家庭领到失独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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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4 13: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秦秋霖)今年2月4日,本报“民生”栏目报道了离婚丧女的叶女士申报失独家庭却受阻一事。昨日,叶女士的哥哥叶先生致电本报称,报道见报后,自己的姐姐已被列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以后可以按时领到失独家庭的扶助金了。

“感谢《梅州日报》帮助了我们!”叶先生说,报道见报后他再次递交申请,目前已顺利领到扶助金。原来,30年前,叶女士女儿出生,夫妇二人领取了独生子女证。1999年,叶女士离婚后独自将孩子抚养长大,并未再婚再育和收养小孩,前夫则再婚再育了。不幸的是,去年叶女士未婚的女儿因脑瘤去世。从此,叶女士成了一名“失独”母亲。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规定,扶助对象需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但如若任何一方离婚后再育有小孩,则不符合条件。所以,叶女士虽然之前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其前夫再育,她的女儿还有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所以不能享受这一政策。

对此,梅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局在2015年1月接到叶女士本人的申请后,向市局请示将其女儿按照“单独两孩”政策中可视作独生子女的情形处理,给叶女士享受特别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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