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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老人多重困境及政府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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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0 09: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侠N枝梅 于 2021-1-4 14:54 编辑

编者注:此文作者不详,文章转自于网络,感谢作者。

失独家庭老人多重困境及政府政策研究

摘要:失独家庭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下特有的遗留问题,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体系不完善、类目不明确等问题还较为普遍,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后的悲痛加上政策帮扶的缺失,使得失独家庭问题的解决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政府若不及时解决此类问题,很大可能会使得失独家庭走上极端,引发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在新公共管理的发展下,行政伦理成为服务型政府构建、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对于研究失独家庭困境和解决措施有着开创性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失独家庭的多重困境,从道德伦理、责任伦理和政策伦理三个角度聚焦解决失独家庭的政策构建。
一、前言
1978年计划生育政策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之后由于1980年中国人口发展进程的百年预报中的错误指向及对人口增长的失误预判,使得赞成实行“一胎制”的学者掌握着学术话语权,社会中充满着高度一致同意计划生育的声音,中国开始执行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虽然自2015年以来,国家渐渐放开了计划生育的政策,提倡一个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但计划生育遗留下的问题还仍然存在,比如说“失独”家庭。
(一)研究背景
由于严格的遵守国家政策,八九十年代时的家庭大多只有一个孩子,而在今年,这些家庭的已经年近50岁,或接近60岁,而如果这些人的孩子在不幸经历天灾人祸而离世,这些老人失去了唯一的孩子就成为了失独老人,退休后面临着经济来源、养老问题、精神抑郁等多方问题,2010年人口普查结果显示,近年来我国独生子女家庭比例不断提高,1995年为35.1%, 2000年为49.5%、 2005年达到64%,同时, 据国家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 所显示的人口疾病死亡率(不包括意外事故死亡)推算,15岁至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40人/10万人,那么据此推算,我国每年将会有7.6万个家庭失去自己的独生儿女成为失独家庭,人口学专家易富贤也认为 “即便不计算2010年后新增独生子女家庭和死亡孩子数量,到2035年也会有1000万‘失独家庭’。如果国家不给予关注,那么他们很大程度上脱离社会,产生负面情绪,不仅是对老人心理身体上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新一轮的矛盾。为了保证研究的针对性和与现行政策的吻合度,本研究采用以下被国内学者广泛认可的定义,即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等亡故(广义亦包括伤残),而父母自身亦因为年龄太大,无法再生育子女的家庭,失独老人就是指失独家庭中的老年父母。
二、国内针对失独家庭的研究综述
由于中外文化背景的差异,再加上失独问题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留下的特有问题,因此国外的研究对我国失独问题的借鉴意义并不大,因此我只分析梳理了国内较为典型的学者的观点。
目前我国国内并没有对失独家庭有全面的排查,对失独家庭的数量也只是有一个预估的判断,生活上无人照料、经济上丧失支援、精神上痛苦不堪、无人养老送终,是失独家庭所必须直面的多重困境,而我国对失独家庭的法律保护却几近为零。从失独家庭的定性上来说,学者方曙光认为当下中国的体制使得失独家庭成为了“求助无门、维权无据、病无所医、老无所养”的“四无”群体,处于被边缘化的最弱势群体1。从面临的问题上来说,学者郭静认为有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在为儿女治疗期间花费巨大,或自身因为年龄而产生的疾病等原因需要较大开销,因而家庭经济状况差,二是失独老人的照料需要由配偶完成或者是自己独立完成,因而生活缺乏照料,三是由于失子的痛苦而导致的精神压力大。从解决的措施来说,学者马一认为我们应该建立全方位的失独家庭救济机制:放宽失独家庭的收养条件,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将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作为补偿失独家庭的主要经费来源并大幅提高补偿标准;明确失独家庭管理机构,建立专门失独者养老院;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构建制度化法律保障机制。
三、失独家庭老人的多重困境分析
(一)“真空期”的空虚:内心诉求无法满足
在失去孩子到养老院接收这一时间段内,我们称作为失独家庭的“真空期”,因为此时他们既没有儿女的陪伴,又需要为年老后需要独自养老进行资产预存,在此期间,失独家庭父母的心智最为脆弱,当下我国福利体制仍然处于并不健全的历史阶段,失独家庭看不到自身养老的希望,内心诉求往往得不到合理的满足。
1.中国传统讲究血脉相承
自古中国重视血脉关系,有了孩子陪伴的晚年就有了精神寄托,并且大多数老人想要在离世后留下直系血脉,而中老年失独家庭中的父母又丧失了生育能力,无法再次生育,并且有学者指出老龄人口的身体机能与素质随着年岁的增长逐渐下降,心理承受能力与精神状况也随之衰减,此时脆弱的心理承受能力加上巨大的打击,使得失独家庭的危机感倍增,面对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和社会舆论,例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言论的困扰,甚至在农村还有着歧视,认为他们即将“绝户”,种种流言蜚语令失独家庭的悲痛雪上加霜。
2.财产继承面临困境
失独家庭也有些是高收入群体,这些群体的资产除去养老消费,往往是想要留给自己的儿女继承,而失去儿女带给他们的不仅仅是心里上的伤痛,还面临着家族产业无人继承不得已转让给外人的困境,辛苦打拼下来的家业,在失独后,无人继承,这会消耗这些家庭的奋斗动力,加重失独对内心的影响程度。
(二)家庭养老的传统观念:晚年照护资本缺失的担忧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全,我国家庭养老的观念已逐步向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过度,但传统来说“养儿防老”的观念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社会也以传统“孝道”作为儿女陪伴老人的标志之一,老一辈的人会以子女来看望自己的次数来进行攀比,寻求内心的满足。照护资本主要以子女为主、社会为辅、无疑使失独者深深感觉失去了家庭养老的寄托与希望,即使他们想去养老院度过晚年的岁月,也因缺乏子女的签字却使他们无法跨入养老院的大门,同时高额的养老费用让他们中的大部分只能望而却步。
1.人力资本的逐渐丧失
由于失去独生子女,这些家庭往往在经历一系列痛苦、怨恨、失落、无助后变得消极,抵触和社会其它人员接触,甚至是拒绝亲朋好友的帮助。不能听到任何关于别人孩子的消息,这会对他们的心里造成新一轮的伤害,甚至不愿意接触新闻,久而久之,他们远离社会,远离亲朋关系,联络的少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十分淡泊,在面对新的社会关系中退缩,躲避,有的甚至搬离了伤心故居,去往新的城市试图开始新的生活,使得人力资本缺失,人与人之间联系变少,这就更加增大的晚年无人照料的养老风险。
2、夫妻关系的重建
我们都知道在核心家庭中,孩子是家庭的重要角色,是家庭稳定的基础。因而假如失去了孩子这个家庭的重要支柱,夫妻之间的关系会发生重新的定义,在养老问题上,原本晚年有孩子陪伴养老的方式不得已改变为夫妻搭伙养老,但此种方法在夫妻双方都因高龄而失能时,又不可行;原本幸福的三口之家,晚年可以享受孩子孙子齐聚一堂的情景也变得不可求,夫妻关系异常紧张,使“老有所依”变成一件奢侈的事情。
(三)社会政策空窗:个体社会功能受损
目前来看,我国不仅在政策制定还是人文关怀上都没有实现帕累托最优。首先是国家对于失独家庭这一群体的关注并不高,以至于失独家庭不管在政策辅助还是政策关怀中都得不到相应的慰藉。其次找到合适的收养对象是不容易的,加上中国的领养手续十分复杂,目前还没有针对失独家庭领养弃婴的详细法律规定,领养孩子后的户口也是一个大问题,如果没有户口,那么这个家终究是不完整的,孩子也无法正常的接受义务教育,种种困难使得失独家庭在想要通过领养拥有孩子的希望大打折扣。在失独家庭遭受失去儿女的打击后,社会的阻碍又再次重创了失独家庭的父母,使其在社会的生存中处于边缘化地位。
四、政府亟待树立正确的伦理观对失独老人进行关怀
在对失独群体的调查与深入了解之后,本文从行政伦理的角度通过道德伦理、责任伦理和制度伦理这三方面建立如下模型来进行深入剖析。
(一)道德伦理:以正确行政道德评价标准指导行政活动
行政道德评价标准指的是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这也是衡量“善”与“恶”的尺度,道德相对论里就说到,行为的正确与否最终取决于一个人的信仰或所处文化的伦理规范。政策制定者不仅要权衡政策制定的公平度,还要保障政策的人文关怀,做到对公民普遍利益的关切,对全体的公民负责,只有每个行政工作者认识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才能以点带面,形成一个高度有效的行政伦理氛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善治”、“德治”。
这不仅是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也是广大民众的迫切诉求。学者何影认为国家治理不仅具有政治和经济目标,还应具有伦理的价值目标,以解决社会公平的问题,当前的国家发展需要治理模式、手段和成员的多元化,不仅仅是满足政治性、经济性、制度性,还应该具有伦理性。真正有正确伦理观的行政工作人员,会以公民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解决以人为核心的问题,因此利用行政伦理理论指导行政活动是丰富我国治理体系的重要方法论导向,也是提高我国治理能力的必要手段。行政道德标准应该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行政人员的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抓住一条主线,这条主线就是要塑造中国的制度之型,在塑造服务型政府、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创新型国家以及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美丽中国等的过程中完善制度,我们要看到当下政府正在通过构建开放政府、透明政府、参与政府、回应政府、智慧政府从而实现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关键时期,切记不可搞双重标准;同时要有理想性和现实性,行政道德标准的建立要从实际的经济发展状况、政治建设情况出发,实事求是,理想化和现实化相结合,既要激励作用又要可实现,从而建立起一整套分层的有效的行政伦理评价标准;行政道德标准还要具有普遍性和具体性,不存在“统一适用”的行政道德标准,随着新形式的发展,新问题新矛盾的出现,公共的善恶标准也在变化,行政道德标准应该随着新形势而更新。总之,行政道德标准的设立可以促进行政人员从“他律”向“自律”的积极转变,用真切的关怀去温暖失独家庭,用适当的政策去挽救失独家庭,这是开展行政活动的基础。
(二)责任伦理:明确自身责任,回应特殊群体的合理需求
对于失独家庭,行政主体不仅是从精神上,心里上进行疏导,更要做好实在的政策关怀。新公共服务理论中认为行政主体的责任在于服务而不是掌舵,这一点对政府的发展走向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有学者认为,在政府治理过程中,公民权利和公民利益位于政治舞台的中心,这种行政责任观意味着要将公共行政主体的角色界定为公共利益的道德领袖、引导者、促进者、改革者、分析者、代理者(经纪者)、倡导者和服务者,而不能简单地看作企业家。而在失独的家庭中,由于面临着晚年养老的严重问题,政府人员应该深刻明确自己的责任去主动帮扶家庭成员走出困境,这不仅仅包括法定上的责任,还有人道主义责任。
(三)制度伦理:发挥政策托底作用
1.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作用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要细化有关措施,在全国进一步部署。在对失独家庭的走访中,我发现失独老人大部分会选择夫妻居住,假如一方去世则更偏向于独居,而不愿意去养老院居住,除了害怕价格昂贵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养老院中有其他家庭的儿女会常来探望,从而引起自己对自己儿女的思念,勾起内心的伤痛往事,因此化解此种顾虑的最佳方式是建立一个失独家庭专业的养老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顿失独家庭的老人,在养老院里老人们也找到了与自身经历相同的家庭,彼此可以互诉衷肠,有共同的语言。
2.资金支持和心理疏导双到位
      不仅仅是资金上的补偿,更要精神上、生活上采取定向挂钩。失独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不佳,子女意外死亡会引发父母悲伤反应, 抑郁感和丧失感表现较明显,丧子父母的心理健康降低,据黄铭川等人调查得出76.9%的失独家庭成员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症,失独者最大的感受是因为失去子女而感觉自己的所有付出都顷刻间消失,并且对生活失去期待和生活下去的动力。全国政协委员袁伟霞的一份调查显示,失独家庭里的父母中,50%的人患有慢性疾病;患重大疾病的有15%,另外,心理问题严重。他们会长期沉浸在失去孩子的痛苦中,并且在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症中的人群中有一半以上曾有过自杀倾向。李成福等人采用健康多状态模型分析得出患慢性疾病的老年人健康预期寿命占比均低于无慢性疾病老年人。在经济帮助的背后更需要打开失独老人的心灵之窗,把失独老人的心理辅助需求列入帮扶项目的重要任务之一,建立失独家庭备案登记制度,设立专业人员进行档案的更新,定期上门看望失独家庭成员,发动志愿者和社工及时送温暖,每月定期为这类人群举办集体活动。政府通过组织社团活动,转移失独家庭成员的注意力,努力让其融入社会的快乐氛围,实行全市范围内覆盖,必要时要进行心理疏导的介入。
3.为再生育提供绿色通道
2008年汶川地震中,据四川省计划生育部门统计,地震中有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独生子女家庭8000余个,其中死亡和失踪6000余个,这些家庭在震后先是无法接受,到接受后想要重新生育孩子来弥补自己的丧子之痛,学者通过对失独老人的走访调查,大多数失独家庭的父母如今已在50岁-60岁之间,已不具备生育能力,并且高龄产妇通过试管婴儿产子的情况在国内仍处在伦理的讨论范围内,但是相对较年轻的失独家庭对他们在生育一个孩子的诉求远远高于对补偿的需要。学者侯秀丽等发现,有些家庭虽然在经受失子之痛的打击之后面临崩溃和解体,但在各种内外因的作用下通过再生育而走向了“复原” ,这类家庭占有一定的比例,主要是父母为中青年的失独家庭, 因此对于这部分较年轻的人群,国家应该积极给予支持与政策的指导,帮助他们再次受孕。
失独家庭真正走出阴影只靠外界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自身的调节,努力把子女当成独立的个体而不是自身全部的希望,只有政府、社会和失独者三个责任主体通力合作,才能有助于解决失独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爱在失独者之家
发表于 2021-1-2 12: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失独家庭必须要走出阴影才行,必须自身调节,要多参加活动,最好来海南三亚过冬,只有走出家门才能走出阴影。
很好,今天上网很顺利,不知道前几天怎么了?上不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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