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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江苏省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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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 21: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苏卫规(家庭)〔2015〕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特别扶助制度。自2016年起,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700元。完善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注重隐私保护,优化审核发放流程,逐步缩短发放周期,落实每半年发放一次扶助金。及时组织帮助符合条件的群众申领特别扶助金,保证特别扶助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二)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凡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要及时纳入国家规定的供养制度,享受供养待遇。实行集中供养应尊重其本人意愿。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生活出现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及时组织慰问。〔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二、加大养老保障力度

  (三)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通政办发〔2015〕108号)执行。〔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四)提供优先优惠养老服务。对年满60周岁失能、部分失能或者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自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按属地原则,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安排。公办养老机构没有空余床位的,民政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为其优先进入民办机构养老创造条件。愿意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特别扶助对象,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各地优先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应急救援服务。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享有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和补贴。〔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五)建立完善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年满60周岁失能、部分失能或者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居家养老,符合条件的可以发放护理服务补贴。〔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六)参加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参加基本照护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各县(市)和通州区可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和具体标准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七)提供丧葬服务补贴。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符合条件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卫计委〕

  三、加大医疗保障力度

  (八)完善再生育保障措施。对有再生育条件和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免费提供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所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符合规定的再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生育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给予报销,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按规定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需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再生育的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女方年满40周岁以上患有不孕症和35~40周岁之间患有继发性不孕症,在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按其核定的价格减免50%,最多减免2次相关费用。〔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对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按规定予以医疗救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十)帮助解决诊疗困难。各级医疗机构均要开通“绿色通道”,明确责任科室和人员,列入志愿者服务范围,提供“四优先”服务,特别扶助对象可优先挂号、优先专家门诊、优先检验检查、优先入院出院。建立完善基层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将年满60周岁的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定期上门巡诊服务范围,开展健康管理,对行动不便的按规定提供上门服务。〔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四、加大生活帮扶力度

  (十一)建立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中指定监护人;如无意愿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由居(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责任。其住所地乡镇(街道)计生协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信息录入中国计生协特殊家庭信息系统,其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计划生育协会〕

  (十二)优先安排收养子女。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收养福利机构的孩子时,有两个以上拟收养意愿的家庭,经过评估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安排收养子女。除法定收费外,不得向其收取捐赠款、寄养费等费用。〔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卫计委〕

  (十三)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对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予以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市计生协会每年帮助4户改造危房。〔责任部门:市房管局、市计划生育协会〕

  (十四)实施创业就业扶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创业就业培训,积极促进其就业,优先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十五)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免除残疾独生子女学生从小学到大学(江苏省内)全过程学杂费,残疾独生子女学前教育阶段享受定向补助。本市户籍的残疾独生子女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享受专项教育补贴,每人每学年1000元,考取当年还可获取一次性奖励1000元;本市户籍的残疾独生子女大专以上教育阶段享受专项教育补贴,每人每学年1500元,考取当年还可获取一次性奖励1500元。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创业辅导。优先安排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残联〕

  (十六)做好与其他公共政策的衔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其他生活困难补助,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及按规定免计的其他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五、加大社会关怀力度

  (十七)开展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等的积极作用,以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在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发动计划生育志愿者对特别扶助对象走访慰问。各县(市)、区要创造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服务,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引导和帮助其积极面对生活。〔责任部门:市计划生育协会、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十八)鼓励发挥保险机制作用。已组织实施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的地区,对参保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害死亡的,要及时协助做好理赔工作,保证理赔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定期开展“情暖计生特困家庭-生育关怀行动”,每年为年满49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计生特困家庭父母提供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障,增强抵抗风险能力,提高家庭保障水平。〔责任部门:市计划生育协会、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十九)鼓励提供其他优先优惠政策。在公交出行补贴、电话通讯补贴、园林游览优惠等多个社会公共政策方面,协调各部门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帮助和照顾。〔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计划生育协会、市财政局〕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落实工作职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责任,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政策规定,制定落实措施,确保特别扶助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二十一)加强经费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建立的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等,重点用于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二十二)加强舆论引导。注意把握好宣传方式,既要主动宣传扶助政策,又要尊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隐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七、参照本《意见》享受有关待遇的特殊情形

  (二十三)参照享受有关待遇的特殊情形。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本《意见》规定享受有关待遇。〔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http://www.nantong.gov.cn/ntsrmzf/szfbwj/content/26f03970-d65e-4657-8923-e4b6dd721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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