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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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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 08: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去年,为及时落实中央单独二孩政策,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此次《条例》经修订后在具体条款中作了相应修改,从地方立法层面实现了与现行政策相配套衔接。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调整完善了我省生育政策:取消了原规定的4年生育间隔期限,符合政策规定的育龄妇女生育二胎将不受间隔期限限制;对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执行人口较少民族生育政策的人口较少民族由7个增加至8个,增加了景颇族。为进一步加大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力度,《条例》明确,在相关待遇不变的前提下,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针对符合新《条例》再生育政策,但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并于2015年10月1日前怀孕的夫妻是否会被处罚,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介绍,这样的情况将按新《条例》处理,届时按照政策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即可。

                               2015年10月01日 10:24来源:云南网(记者 瞿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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