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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14专项救助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实施(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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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09: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鲁中网淄博128日讯(记者 孙晨 通讯员 冯萍)日前,《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整体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张店区将逐步建立完善“8+1+3”的社会救助体系。《意见》对落实4项基本生活救助制度,14项社会专项救助制度以及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详细说明。
   救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为基础,以临时救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为补充;经济状况核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为保障。着力补“短板”、扫“盲区”,建立覆盖城乡、科学规范、运转协调、保障有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4项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构建最低生活保障
   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共有四项,其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乡贫困家庭,分别纳入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建立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合理安排入住敬老院,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对城市三无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分类供养制度,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按照张店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生活费;对申请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合理安排入住区福利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孤儿及困境儿童救助制度,对本区未满18周岁的社会散居孤儿,每月给予720元生活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每月给予320元生活补助金(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吃(饮用水)、穿、住、医等救助措施及时到位。自然灾害危险状况消除后,及时就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当年冬寒、次年春荒、基本生活等方面给予救助。(责任单位:区应急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住建局、区房管局)
    14个专项救助制度出台涉及生活多方面
  专项救助制度共有14项:医疗救助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加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完善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根据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给予限额救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进行救助。(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住房救助制度。对住房困难符合政策规定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等,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
  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对于申请认定登记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只要有正常劳动能力,积极应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就业岗位,不挑不拣,半月内确保每户至少1人实现稳定就业。
  对于申请认定登记的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只要有正常劳动能力,积极应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就业岗位,不挑不拣,一个季度内确保每户至少1人实现稳定就业。(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财政局等)
  困难老党员救助制度。对建国前老党员和其他困难党员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救助。(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
  残疾人救助制度。落实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大中专院校残疾考生学费补贴制度。(责任单位:区残联、区财政局)
   低保老人高龄津贴。为张店区80-99周岁低保老人发放高龄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供暖救助制度。对城市低保户、失业人员给予供暖补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财政局)
 供电救助制度。对张店区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给予供电补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惠民殡葬。对具有张店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无法查明身份并在本市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收养的被救助人员;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非法收养的除外);驻张店区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张店户籍的学生;驻张店区部队现役军人;非张店户籍在张店休养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与张店区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金 1 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安部门认定的未知名尸体;具有张店区户籍在外地死亡之后回淄博市殡仪馆火化的人员,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淄博市殡仪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司法救助。为城乡低保户和其他特困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司法局)
  流浪乞讨救助。各镇、街道办事处作为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对所辖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处置、协调、安置等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分类处置工作。对街头流浪未成年人,应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市救助站接受救助。公安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将群众发现的和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等,及时通知卫生医疗机构予以救治,同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甄别和鉴定收治人员是否为流浪乞讨病人,并予以备案。救治完成后,由民政部门牵头依法对其进行救助,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本区无家可归的,由其所在镇(街道)妥善安置。(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张店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或父母患重大疾病家庭、计生特扶人员当年患重大疾病住院医治家庭、独生子女当年死亡家庭、独生子女当年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不再生育或收养家庭、失独再生育家庭和其他特殊特困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人口关爱金救助。(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
    一站式医疗救助制度。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通过一站式医疗救助平台给予救助。救助对象需要转诊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经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方可予以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局)
  4项制度健全完善临时救助、慈善救助
  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家庭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1.5倍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在张店区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符合张店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且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且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人户(户籍)分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规定程序、救助标准给予临时性应急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慈善救助制度。积极推动慈善事业全方位发展,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行为,不断增强慈善救助能力。积极引导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等设立社会救助公益金,在慈善总会统筹协调下开展慈善救助和个案救助。各类慈善组织应当主动公开救助申请的条件、程序和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红十字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和发动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减免收费、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给予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救助工作多元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将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推动社会救助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发展型救助转变。(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015-12-08 17:19:03     来源:鲁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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