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穆女士致电本报法治热线,讲述了自己痛苦的经历。穆女士说,她和丈夫都是国企退休工人,收入稳定,儿子也在两年前结了婚。可是去年穆女士的儿子遭遇车祸丧生,让穆女士夫妻大受打击,因为儿子还没有孩子,穆女士就更希望找到寄托。于是她想到收养个孩子当孙子或孙女抚养,但不知道自己这么大岁数是否还可以收养孩子。另外,穆女士听亲戚朋友们提到了“事实收养”的问题,她不太了解,“什么情况可视为事实收养,收养孩子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解释: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户口迁在一起,并在户口簿上载明收养关系,且这种“收养关系”得到周围群众和亲友的公认的,并符合上述有效收养条件的,可视为“事实收养”,予以公证。穆女士想收养个孩子并不属于事实收养的问题。 说法:收养不仅关系到收养人的利益,同时关乎被收养人的将来,是一件不可不慎重的事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收养孙子女的,穆女士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收养人必须年满五十五周岁;无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四十周岁。除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其他一般的收养条件,即具备有抚育能力、身体健康等等。如果穆女士和丈夫符合以上条件就可收养孙子女。
滨海时报 栏目记者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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