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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独家庭”应明确保障机制 2014年04月27日 09:22 来源:半岛都市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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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7 15: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失独家庭”应明确保障机制
2014年04月27日 09:22
来源: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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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从来都应该是对等的,既然失独家庭一开始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那么履行相应义务需要承担的风险,显然应该由政府部门来补偿与兜底。希望相关部门“帮助”失独家庭的步子再快一点、大一点,别让他们在失去子女的痛苦之中,无限期地等待下去。

两年前,部分失独父母向当时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但一直未等到正式书面答复。今年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再次进京,等待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回复。对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处宋处长表示,就失独者提出的补偿,现行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以后是否完善,还需由具体部门进行商议”。

独生子女政策出台以来,“失独家庭”便是随之而来的一个社会问题。政府部门对此应该有所作为,不能任由问题逐渐扩大、日益严重。

哀莫大于心死,这话用来形容失独父母,怕是再恰当不过了。他们履行了必要的义务—只生了一个孩子;却没有获得足够的权利—变成失独者后,我国现行的法律与政策并没有补偿的具体规定。本来,三代甚至四世同堂是可以预期的,但因为出了意外,不仅要饱受“没有后代”的精神折磨,更可能遭遇“老无所依”的尴尬。自己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却要独自承担履行义务的风险,这样的规定本身,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必须纠正的。

实际上,我国对失独家庭并非毫无规定与政策。根据我国2001年12月出台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一个含糊其辞的“帮助”,似乎什么都蕴藏在里面,但其实里面什么都没有。对失独父母而言,这更多的是一种“人道主义”关注,而非实实在在的权利赋予。就当前对失独家庭“暂无法律规定国家必须补偿”这一现实状况而言,无异于对失独家庭的二次伤害。

众所周知,权利与义务从来都应该是对等的,既然失独家庭一开始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那么履行相应义务需要承担的风险,显然应该由政府部门来补偿与兜底,这不是一种恩泽,而是权责对等的应有之义。对失独父母进行必要的补偿,不能再无限期地“商议”下去。一则,精神层面的慰藉不可缺失。孩子的离去对失独父母而言是很大的打击,政府部门理应有专人做必要的安抚工作。二则,失独父母年龄渐老,必须的生活照料应有政策兜底。三则,经济补偿不可或缺。农工党中央曾在全国两会中提交提案,建议每年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专门资金,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这样的建议就很有操作性。在解决失独家庭诉求的道路上,民众希望相关部门的步子再快一点、大一点,别再让失独父母在煎熬中无限期地等待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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