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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四川成都市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助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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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财 经局,各区(市)县卫计局、财政局:

    为保持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连续性,维 护计划生育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员会、成都市人 民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 (成委发〔2010〕23号)精神,现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奖励扶助政策有关规定通知 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标准

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 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奖励扶助政策。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在职及退休人员)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不纳入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照国家、省部分农 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执行。

二、基本条件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的已婚城镇居民:

(一)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 籍在本市。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 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证》)。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

(五)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 年满58周岁。

三、相关政策解释

与基本条件相关的政策解释参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 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执行。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转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转为计划 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后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2016年5月1日至本通知正式施行间,符合条件的对象仍享 受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四、申报及办理程序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行自愿申报制。可在 达到扶助年龄的上一年度向戶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提出申报。申报时须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 女证》、户口薄、身份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相关 材料。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申报录入、资格确认、奖 励金发放、系统操作、年审、退出等办理程序,参照国家、省农 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办理程序同步进行。

五、经费来源及发放方式

所需资金在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年度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 经费中列支,负担比例为:五城区及高新区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天府新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郸县,市财政 负担20%,区(县)财政负担 80%;青白江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耶峡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 县,市财政负担50%,区(市)县财政负担 50%。资金委托金融 机构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的方式予以兑现。各区(市)县卫计 局、财政局和代理发放金融机构三方签订代理发放协议,明确各 方的责任和权利,保证代理发放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对在本 通知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殉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 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事宜由成都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卫生和计划长有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8日

“失独不失爱,聚是一团火!欢迎全国失独家人与爱心志愿者回家。加入我们,抱团取暖,传递爱心。点个关注,让爱不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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