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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认定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其中,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和节育并发症家庭,作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具体认定条件为: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
1、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全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800元/人/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620元/人/月
2、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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