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失独计生家庭扶助工作,日前,有关部门起草了《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失独计生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特别扶助标准将提高,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通知内容,要提高特别扶助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将潍坊市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40元。其中,省规定的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负担比例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较省规定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及时发放一次性抚慰补助金。失独计生家庭确认标准为:合法生育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失独计生家庭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慰补助金。抚慰补助金发放标准、渠道不变。新出现的失独计生家庭失去子女30日内,抚慰补助金发放到位。以前的失独计生家庭抚慰补助金在2016年6月30日前分期分批发放到位。
自2015年7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低保标准的两倍)失独计生家庭夫妻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失独计生家庭夫妻中的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的失独计生家庭夫妻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纳入特困供养的失独计生家庭夫妻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失独计生家庭夫妻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000元。
健全临时救助制度,以托底线、救急难为目的,对出现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失独计生家庭,按照《潍坊市中心城区临时困难救助实施细则》和当地临时困难救助办法,及时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确保他们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根据鲁政办发[2007]83号文件规定,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015-07-30 21:16 来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