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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升级” 明年1月1日执行(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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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0: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育儿养老是我国的传统观念。然而有这么一群人,他们的年龄大都50岁开外,一场意外却失去了唯一的子女,而自己已很难再重新生养孩子。缺乏亲情关怀和感情寄托,有的又身患疾病无人照料,让不少“失独家庭”的生活面临困境。

  对于“失独家庭”的关爱,浙江一直在积极探索和努力,近期,专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希望能进一步解决失独家庭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

  经济补贴有提高

  对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其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补贴。

  养老照料有扶持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县(市、区)残联优先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并安排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接收和照料。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无监护人的孤寡独居对象,经本人同意,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主要履行该对象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等监护人职责。

  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住院就医、转诊提供便利条件,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其提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并免除个人承担的签约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亡故后,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社会各界送温暖

  针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心理阴影和情感慰藉问题较为突出的实际,在发挥政府部门主导作用的同时,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等方式,充分发挥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等作用,落实联系人制度,提供结对帮扶服务,定期开展走访慰问,加强日常关心照顾,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需求,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人文关怀,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扶、精神慰藉和心理援助等社会关怀服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一缕阳光,送给那些需要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家庭!

                       2015-11-14 08:30来源: 浙江财政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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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1: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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