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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据悉,草案删除了跟独生子女奖励有关的规定,其中包括失独家庭扶助条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对此,杜黎明等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失独家庭扶助条款应该保留不应删除(据12月24日《新京报》)。
何谓真正的“失独家庭”,一般来说,是指独生子女死亡后,父母不再(或已经不能)生育、不愿意(或不够条件)收养子女的家庭。换句话说,这群人属于即使随着全面放开二孩或调整收养政策,也难以改变失独状况的特殊家庭。这些特殊家庭,目前究竟存在多少呢?中国社会科学院曾有研究报告称,截至2012年,我国已有100余万个家庭失去唯一的孩子,而这个数字,未来将以每年新增7.6万个的速度延续。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孩子往往是父母唯一的情感寄托。一旦孩子早逝,几乎等于家庭大厦的崩塌,由此带来的痛苦、煎熬、绝望,任何文字都难以描述。不管这种痛苦有多大,我们必须面对的却是客观存在风险概率。根据1990年全国生命表(两性合计)权威数据:每1000个出生婴儿大约有5.4%的人在25岁之前死亡,12.1%的人在55岁之前死亡。男性和农村孩子25岁以前和55岁以前死亡的概率比前面的平均数字还要高一些。这也意味着,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因为总有一个风险比例,让他们中的一部分将来成为失独家庭。“失独现象”的大规模产生,表面上看,可能是各种偶然事故造成的,深层次看,则是独生子女家庭庞大基数与一定风险概率下的必然结果。关于这个问题,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教授穆光宗有一个观点:失独风险虽然说起来林林种种,但最核心的却是“唯一性风险”或者“无替代风险”。咱们国家目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绝大多数属于“政策性独生”的范畴,而非“选择性独生”的序列。所谓“政策性独生”,即按计生政策规定只生一个,相对应的也就有了“政策性失独”风险,这个风险需要国家兜底承担。所谓“选择性独生”,即在有选择的前提下只愿意生一个,相对应的也存在“选择性失独”的风险,这种情况,应当由自己负责。对于绝大部分失独家庭来说,“只要一个孩子”是政策的共性选择而不是他们的个性选择,因此,一旦遭遇“政策性失独”的人生灾变,国家理应立法保障其权益。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国自2008年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从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至于立法层面,《计划生育法》中也专门设立了“失独家庭扶助条款”。
如果把当初“只要一个孩子”的计生政策,看做是国家与公民个体之间的某种契约,“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便是当时政府的某种承诺,而计生法中的“失独家庭扶助条款”,则属于具有法律保障的风险补偿。当然,因公民超生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也可以看做是某种意义上的“违约金”。现在虽说全面放开二孩了,不过,既然以前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会因为“契约”改动而退回,那么,对于原来那些“政策性失独”家庭的正当权益,显然也还需要继续得到保障。目前每月几百元的失独家庭扶助金,本来就已经比较低。如果“失独家庭扶助条款”再被删除,随着法律的失守,恐怕会让失独家庭的权利主张更加陷于“于法无据”的境地。
最后,救助失独家庭,钱应该从哪儿来?《新京报》曾提出,可考虑用社会抚养费补偿失独家庭,理由是:“既然有对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惩罚性条款,那相对应的,也要针对承担计生政策风险的失独家庭,制定完善补偿条款,如此才能体现出政策的公平与周密。”目前看,这不失为一个可行的选择。当然,即便如此,对于失独家庭来说,经济补偿远不能弥补“白发人送黑发人”之后的痛苦,“失独父母”普遍面临的心理创伤问题、社会融入问题、养老问题更不可忽视。
2015-12-25 00:16:00 来源: 新文化报(吉林) 本报评论员 肖金(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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