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起,我省将有第三代的“失独”父母纳入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范围,我县将贯彻执行。日前,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已联合转发了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将有第三代的“失独”父母纳入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通知》。 根据通知,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无存活子女;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前已发生生育行为,且现有第三代(不限年龄)。其中,“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政策性解释为,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只生育一个子女;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曾生育或收养过两个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合法收养,包括:1992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1992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之后,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或者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不生育而收养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论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其子女数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条件,分别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未生育且未收养过子女的夫妻,不属于扶助对象。 我县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为:对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双方按每人每月1400元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 发布日期:2016-06-06
- 来源:《瓷都德化》
- 作者:余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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