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州1月22日电 (记者 龙敏)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2日下午在福州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统计数据显示,福建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515万人,老年人口占比达13.41%。人口老龄化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增加快速,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大量增加等趋势,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工作难度加大。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桦此前表示,随着福建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旧条例已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国家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作了新修订,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该《条例》共八章七十二条,明确老年人的基本权利、老龄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工作体制、各方职责。从政府责任、家庭责任、社会保障等方面保障了老年人的物质生活。 其中,明确了对特殊老人群体的托底保障。对“三无”老人由政府给予供养、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给予生活和医疗救助,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构建对失能、失独、空巢、农村留守老人的关爱体系,建立失踪老人信息发布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人开展照料需求评估,对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给予适当护理补贴。 在家庭保障方面,该《条例》规定,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该《条例》还规定,各地政府要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居住、出行等设施建设,构建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针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普遍短缺的问题,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编制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养老设施,按总人口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养老设施;对新建城区和住宅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的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引人关注的是,针对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养老问题,该《条例》提出,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对老年人进行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带薪护理时间。 据介绍,该《条例》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于1990年通过的旧条例将同时废止。(完) 2017年01月22日 21:41:15 来源:中国新闻网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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