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计划生育,就应有计划养老,要完善与计划生育政策相适应的养老政策体系。在住房、医疗、税收等方面出台可操作、针对性强的养老政策。如:
出台鼓励子女与父母就近或者共同居住的政策;
对于随独生子女落户本地的老年父母,要建立养老金的异地支取、医疗保障的异地转移的运行机制;
提高独生子女父母高龄生活补贴,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失能生活补贴和困难丧偶老人生活补贴;
规定全国统一的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的养老补助。补助金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物价涨幅相联系,每两年调整一次,全国标准的补助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国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养老补助金,上浮部分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实行城乡统一。
建立失能老人长期照顾保障制度。
02
建设国有养老院
要分层次建立国有养老院,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国有养老体系。
以财政、税收、土地使用优惠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兴办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院。
对于接纳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的社会办普通养老院,以接纳的老年的独生子女父母数量为依据,适当减免税费。
对属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建议在70周岁以后实行费用全免,70周岁以前适度收费;对属独生子女中的“失独”家庭、“失能”老人,则在60岁以后,即实行免费养老。
03
鼓励社会机构养老
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各类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约3.1万个,所提供的养老床位仅584万张,远远无法满足当前的养老需求。
为此,要因地制宜鼓励发展社会机构养老,在用地审批、项目立项、金融贷款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推动社会养老机构规模、质量与未来养老需求相适应。
鼓励社会机构养老
04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适当提高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金。在政策所规定的退休金的基础上,上浮5~10%的退休金。在政府财政支持下,适当提高农村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的养老保险金。
提高独生子女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金。几十年不变的5元独生子女费和1000元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必须大幅提高。提高的幅度可根据这些经费首次发放以来的物价涨幅确定。
把各地实践中的行之有效的独生子女养老办法上升为国家政策,例如“独生子女护理假”,或适当延长独生子女探亲假的时间。
05
打破城乡地域分割
允许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投靠异地工作生活的独生子、女。
打破地区分割,允许年老的独生子女父母(不论原来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城市居民)跨省区投靠有稳定职业、固定居所的子女,在子女的工作生活地落户,并且享受到与当地居民一样的待遇。让他(她)们享受与当地老年人一样的社保、医保权利不应受到歧视,而且也有申请落户地的保障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