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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制度的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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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6 15: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侠N枝梅 于 2019-7-26 15: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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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失独家庭,也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计划生育政策下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家庭中,部分子女因病、意外等原因不幸离世的家庭。


白发人送黑发人是人生三大不幸之最大不幸,给家庭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中国人几千年的传统就是养儿防老,孩子就是家庭的天,是家庭稳定、幸福的基础,现在国家又在大力提倡孩子常回家看看,多给父母温暖关爱,也是体现出孩子对家庭的重要性。然而,失独家庭的孩子都成了天使,天使们在天堂遥望他们的父母谁来关心照顾?


孩子离世后,有的家庭分崩离析,有的父母双双随孩子而去,有的失独家庭父母失去了工作能力,更多的是基本丧失了与周围人群的交际能力,更悲惨的是从此疾病缠身,抑郁终生。他们为了躲避世俗的眼光,有的从此闭门不出,有的远离伤心之地,整日在外独自疗伤。每个家庭团圆的日子,都成了他们的“劫日”,无法面对。他们远离亲戚、朋友、同学、同事,断绝了经营多年的人际关系,为了缓解内心的悲痛,他们抱团取暖,不同地方的有着相同命运的失独者或加入失独QQ群,或加入失独互助微信群,或哭诉,或安慰,或反思失独原因,或交流扶助政策。其中一部分人成了“候鸟”,冬天远赴海南、北海、西双版纳,甚至泰国清迈躲避春节,寻求一方温暖清静之地,春季再回到自己冰冷的家,继续面对无望的余生。


但凡政策制定者能领会失独者遭受的灭顶之灾意味着生活希望的破灭,就不会再在扶助制度的资金数额上纠结不已,再多的钱对于生命而言,就是一堆废纸,既不能起死回生,也不能重回幸福以往,从失独人开始往往都是拒绝以注销孩子户口换来所谓的扶助金就可以说明。这点扶助金只不过是一种政策风险补偿,做出的一点应有道义之举,对特殊家庭改善生活条件,心里慰藉方面起到一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做了相关规定,从法律法规层面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获得必要的扶助,但由于条款过于笼统,给各地制定五花八门的政策开了口子,各地扶助制度的不平衡日益凸显。


《南方都市报》曾专门针对失独群体现状,历年来两会代表为失独群体争取合法权益提出的提案及建议,以及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委)所做的回应,进行了客观报道。报道称随着“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在全国推行,曾经作为基本国策的独生子女政策正逐渐淡出公众视野。但失独家庭所面临的困苦,并不会因为一项政策的终止而消失。目前,我国政府尚未公布具体的失独家庭数量,但按照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在2013年,我国的失独家庭就已超过百万个,且每年新增7.6万个失独家庭。

此外,学术界也基于几次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等数据,对失独家庭数量进行了推断。但研究结论大相径庭,从百万、几百万再到千万级都有;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就失独家庭生活保障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建议。近期,国家卫健委在官网公布的一批答复函就这一系列建议做出了答复,涵盖经济扶助、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各个方面。卫健委表示,将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财政投入,确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虽然,卫健委对提案、建议有了答复,但失独家庭并不满意,因为即便是在失独者拖着年老多病之躯进行各种维护合法权益的抗争,扶助政策的调整依然是小步慢进,与失独者等不起,不能等的迫切心理预期差距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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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制度扶助标准调整历程


从2008年开始,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分别发放特别扶助金。当时的国家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80元和100元。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2016年,《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


2018年,《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4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50元。


综上所述,财社[2018]22号文件标准即为目前国家层面制定的最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简称国家标准,亦是各省、市、县执行的最低标准。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根据情况自己调整高于国家标准的扶助标准,实施动态调整,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部分省市扶助标准调整动态

财社22号文件印发后,有的省积极执行,如贵州省2018年2月,刚把扶助金从每人每月605元调整到700元,2018年12月份,又按照国家提标110元的文件精神,将扶助金继续调整到每人每月810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武汉市2019年5月以文件形式明确特扶金标准每人每月76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结合该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每两年动态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

目前,东莞市和河南省均以规章和文件形式对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调整给予法律或制度保障。东莞拟将扶助金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河南在《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2014年,广西防城港市对凡符合扶助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政府财政给予夫妻每人每月1000元的扶助金,加上自治区扶助的每人每月860元,该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可享受的扶助金为1860元。


原增城市 “在广东省、广州市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500元”,该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2014年起每人每月可领取1950元的扶助金,远高于全国其它省市,对解决失独家庭面临的生活困难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使失独家庭感受到了必要的精神慰藉。


然而,还有部分省市以与国家标准持平或已超过国家标准为由,至今没有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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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作者将着重归纳部分省市最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敬请关注!

待续

作者 |大侠N枝梅
编辑 | 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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