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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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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15: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民政部、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进入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点击《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民政部提交意见;或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向财政部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或者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社会保障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


  草案原文及提交建议网址:http://yjzj.mca.gov.cn:8280/consult/opinion.do;jsessionid=2B519858EC2B76C18621A18495DC5E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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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9 15: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草稿

      我是一位失独父亲,即卫健委把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称之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里的一员。目前全国失独父母已达百万以上,作为失去了唯一赡养人的父母,我们对晚年孤独生活有着莫名的恐惧。作为为改革发展做出了特殊贡献、承担了失独风险的群体,我们承受着精神上的创伤和物质上压力的双重困难,在生病、失能或半失能时,更应享有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然而在本法草案第十四条【社会救助对象】中,没有列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第十六条【特困人员】中,仅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列入救助对象,而把虽有收入但失去唯一赡养人的失独家庭排除在外,把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承担了失独风险的群体排除在外,显然有失公允。
      建议在第十四条【社会救助对象】中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单独列出。
      建议在第十六条【特困人员】中加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第十六条【特困人员】本法所称特困人员,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或者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2020.9.10


         请大家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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