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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15: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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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草稿
我是一位失独父亲,即卫健委把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称之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里的一员。目前全国失独父母已达百万以上,作为失去了唯一赡养人的父母,我们对晚年孤独生活有着莫名的恐惧。作为为改革发展做出了特殊贡献、承担了失独风险的群体,我们承受着精神上的创伤和物质上压力的双重困难,在生病、失能或半失能时,更应享有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然而在本法草案第十四条【社会救助对象】中,没有列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第十六条【特困人员】中,仅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列入救助对象,而把虽有收入但失去唯一赡养人的失独家庭排除在外,把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承担了失独风险的群体排除在外,显然有失公允。
建议在第十四条【社会救助对象】中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单独列出。
建议在第十六条【特困人员】中加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第十六条【特困人员】本法所称特困人员,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或者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2020.9.10
请大家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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