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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
大政发[2013]5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产、生活上面临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以下简称“扶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人口过快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缓解了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为此做出了贡献。从2006年开始,我市先后建立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活困难的现状,促进了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和社会和谐。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扶助制度已出现项目单一、扶助标准偏低、扶助金的实际购买力下降、政策效果弱化等缺陷和不足,对扶助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扶助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践行群众路线的执政理念,有利于缓解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得到抚慰,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维护社会形势的和谐稳定,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为此,各地区必须进一步认清当前人口计生工作形势,深刻认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构建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扶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维护公平、积极稳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种长效机制;坚持整合政府相关部门养老、医疗、救助等资源的原则,统筹解决相关问题;坚持政府推动为主,慈善救助、社会各界关爱和市场运作为辅的原则,不断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保障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
扶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为大连市;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残疾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政策。
1.提高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
按照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和增长机制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和消费水平,以及全国其他城市特别扶助标准等实际情况,将我市女方年龄49周岁以上(含49周岁,下同)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到300元;将女方年龄49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到400元。
2.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一次性抚慰金。
未生育下一代的第一代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亲生父母(含合法收养的父母)没有再生育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可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
3.鼓励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
依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对有再生育能力和意愿的家庭,提供再生育咨询、免费孕前检查、置取宫内节育器等服务,并对依法再生育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扶助金5000元。
4.建立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对女方49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赠予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因病住院可得到150元/天的护工补贴,每年最多可享受90天。
5.免除基本殡葬费用。
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死亡的,免除普通车辆遗体运送、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普通设备的遗体火化、1个普通卫生纸棺、1个普通骨灰盒5项基本殡葬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与市民政局共同制定。
6.设立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困难救助专项资金。
市县两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意外伤害紧急救助,帮助独生子女因病死亡家庭致贫、拖欠医疗费、发生意外陷入困境的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三)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按照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市人口计生委备案的程序进行。
四、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资金由市与区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分别予以保证。其中北三市(含普湾新区)、长海县、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市财政补助50%,县级财政承担50%;其他地区市财政补助20%,县级财政承担80%。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积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体系。
(三)确保政策衔接。民政、人社、教育、卫生、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在出台社会经济政策时,要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制度相衔接,并给予适当照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得到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扶助和再生育一次性扶助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四)严格专项资金监管。各地区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县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凡出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资金管理混乱等情况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前执行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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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这好像是以政府文件形式发的第一个提高失独者待遇政策,
值得大家参考,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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