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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义务 不平等的权利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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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2 21: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相同的义务 不平等的权利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义务。公民履行了国家《宪法》赋予的义务就应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们是40年代出生的,已年愈七旬,1970年8月生育一个男孩。当时国家规定“一对夫妻两个孩,相隔4~5年”。我们虽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因单位超计划生育,一直不给“计划生育指标”,因此也不准生育第二胎。为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我们始终没有生育第二个子女。接着国家施行“一对夫妻一个孩”的计划生育政策。1979年11月,我们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形成了年龄较大,时间较早,为数不多的独生子女户。1996年小孩因不幸死亡。
我们认为,现行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存在诸多权利不平等。其主要表现是:
一是省际之间的不平等。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各省(市)有不同的政策和标准,这就形成了省、市之间的独生子女父母权利的不平等。
二是事业与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实行双轨制,这就这就形成了事业与企业之间的独生子女父母权利的不平等。
三是早退休与晚退休之间的不平等。有的独生子女父母是90年代退休的,退休金只有百余元,加发的5%退休金也只有5元钱。2003年,黑龙江省在调整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惠政策时,把过去退休的排除在外是不公正,不平等的。
四是职务高与低之间的不平等。黑龙江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可增加5%的退休金。有的享受几千元的5%,有的享受1000余元的5%,有的享受100余元的5%,有的享受0元的5%。这就形成了工资高多奖励,工资低少奖励,规定点理由不奖励的局面。结果是大官每月奖励几百元,小官每月奖励几十元,工人每月奖励几块钱,受限制的5%等于0。
五是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同一个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夫妻双方共同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却不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就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对上述不平等现象,要求党和政府认真,公平,公正,依法予以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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