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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为“失独”者指定“法定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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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7 22: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 年 3 月 4 日 星期 一详情请看:file:///C:\Users\老本\AppData\Local\Temp\%W@GJ$ACOF(TYDYECOKVDYB.pnghttp://cjmp.cnhan.com/cjrb/html/2013-03/04/content_5128434.htm

    全国政协委员袁伟霞昨日递交提案,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切实保障“失独”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1.5亿独生子女群体,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已陆续进入老年。由于已进入中老年的“失独”母亲大多不能再生育,由此带来的“失独”父母生病无人照料、手术无人签字、住院无人护理、死后无人安葬以及由“失独”带来的各种心理疾患长期得不到适当抚慰等问题日益显现。

    袁伟霞说,我国现行的《计生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关子女赡养的责任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失去唯一孩子的“失独”父母来说,这些法律规定已经失去意义。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最新表态:“失独”父母应比照现有“三无”老人的政策。袁伟霞说,“失独”父母与“三无”老人应该属于两个决然不同的范畴。“失独”父母是我国特定时期的特定人口生育现象,含有明显的政策因素,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三无”老人则是大多由于个人选择或自然原因所产生的,如独身、鳏寡、丁克家庭等,必须“三无”俱全才能认定。
   袁伟霞说,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计生法》,至今已有11年。其中关于处理“失独”问题的条文仅40余字(见第二十七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她认为,“必要的帮助”一词定义模糊,没有规定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执行起来弹性过大。


    在袁伟霞看来,现在,“失独”者面临最现实和最根本的问题是“法定赡养人”的缺失。她建议,第二十七条改为“独生子 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国家应当给予补偿和扶助并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实施。独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赡养人义务”。
袁伟霞还建议建立“失独”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在《计生法》和各地实施条例中明确扶助标准和实施时限。


    袁伟霞认为对“失独”家庭提供心理抚慰也非常重要。建议《计生法》中增加“对计划生育公民、特别是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实行精神抚慰”的条款。她建议地方政府、特别是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失独”家庭的不幸遭遇应当“感同身受”,第一时间上门慰问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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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在失独者之家
发表于 2014-8-8 08: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委员。但是政府立法是非常慢的,我们这些失独者,要好好活着,不要太悲覌。不要过渡悲伤,认命吧。
很好,今天上网很顺利,不知道前几天怎么了?上不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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