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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提高特别扶助标准实施方案(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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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来源:失独者之家小程序,作者:王海鹏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对全省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strong>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提高特别扶助标准实施方案</strong>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切实解决失独家庭的实际困难,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自2013年起对全省的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并提高特别扶助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ul>
<li><strong>提高对独生子女死亡夫妻的扶助标准</strong></li>
<li>发放对象: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中子女死亡的家庭。</li>
<li>扶助标准:对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月在原有标准上再增加100元扶助金,即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li>
<li>资金来源: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分级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州(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0%。</li>
<li><strong>向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strong></li>
<li>发放对象: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li>
<li>资格认定标准:</li>
</ul>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
2.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独生子女死亡;
4.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5.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
6.独生子女死亡时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第一款&ldquo;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rdquo;的标准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注: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单亲家庭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领取抚慰金;
离婚的单亲家庭只要求单亲一方符合标准,前配偶再婚后的生育和收养行为不影响其领取抚慰金。
<ul>
<li>发放标准:5000元/户;离婚的单亲家庭2500元/人;丧偶的单亲家庭5000元/人。</li>
</ul>
注:领取了抚慰金的夫妻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退还已领取的抚慰金;
领取抚慰金后夫妻双方或一方再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或收养的一方应退还2500元的抚慰金。
<ul>
<li>资金来源:省级财政承担50%,州(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0%。</li>
<li>需要提供的材料:</li>
</ul>
1.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明(有配偶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丧偶的,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5.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明。
(六)申请发放程序
1.由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2.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并将审议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3.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送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4.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提出复核意见,将确认结果、所需资金情况及名册向州(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如有异议,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应当重新审核。
5.每年6月20日前各州市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分县(市、区)汇总表和发放名单报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
6.每年6月30日前由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提供一次性抚慰金分县(市、区)汇总表和抚慰金发放名单,由财务处负责下拨预算资金。
<strong>三、资金管理</strong>
(一)资金管理实行&ldquo;四权分离&rdquo;。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信息收集、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农村信用社负责资金发放;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抚慰金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抚慰金和以扣代罚等违规行为。
<strong>四、监督检查</strong>
(一)省人口计生部门将联合财政等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估,各州(市)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实施的经验和问题报告省人口计生等部门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strong>五、实施时间</strong>
2013年起,在全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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