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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失独者之家小程序,作者:王海鹏 <p data-pm-slice="0 0 []"><strong>标题全称: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strong>
吉卫联发〔2022〕18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 号)要求,经报财 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我省决定于2022年7月1日起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金标准,调整标准如下:
<strong>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700元;</strong>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3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540元。
<strong>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520元;</strong>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90元;三级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60元。
<strong>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 规定纳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strong>中央和地方6:4分担,地方分担部 分省与市县按6:4分担;我省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 省与市县按6:4分担;对伊通、前郭、长白等少数民族自治县比 照延边州同步享受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按照“四权分离”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2022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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