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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失独者之家小程序,作者:王海鹏 <p data-pm-slice="0 0 []">大卫发〔2023〕2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政府令170号)精神,依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辽卫发〔2022〕33号)和《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辽卫发〔2022〕64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1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90元。
各地区要严格落实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要求,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到位。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23年 2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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