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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失独者之家小程序,作者:王海鹏 <p data-pm-slice="0 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崇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已于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市政府第 7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12 月 31 日
<strong>崇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strong>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3〕26 号)和成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成人口发〔2014〕27 号)精神,为继续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切实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后顾之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strong>一、总体要求</strong>
按照“政府主导、卫健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思路,以“社会扶助、经济扶助、再生育扶助、养老扶助、医疗扶助、安居扶助、发展扶助”等七大扶助工程为工作目标,围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再生育服务、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逐步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长效机制。
<strong> 二、扶助对象</strong>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辖区内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残达到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2016 年 1月 1 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能纳入扶助对象。
<strong>三、扶助内容</strong>
(一)社会扶助
1.市卫健局牵头,市妇联、市残联、市民政局和团市委等部门协助,组建并培训一支以教师、医生、大学生志愿者、计划生育协会和社工为主,兼具丰富社会经验和心理专业知识的心理抚慰志愿者服务队,采取“一对一”和“多对一”方式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展心理疏导和抚慰。各镇(街)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抚慰救助具体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各镇(街)〕
2.各镇(街)、村(社区)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确保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至少有 2 名固定的联系人,并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开展沟通交流,了解帮扶需求,提供“一对一”的上门精准帮扶服务。充分发挥基层民间社会团体作用,鼓励“失独”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文化、健康运动等各类活动。〔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民政局,各镇(街)〕
3.对符合条件且有收养意愿的失独家庭,民政部门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市司法局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好其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5.建立和完善走访慰问制度。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纳入重大节日慰问对象,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四个传统节日对其进行慰问并给予每人 200 元慰问金;于该类家庭对象生日,给予个人 200 元慰问金;对生病住院的该类家庭对象,每年看望慰问 1 次并给予 300 元慰问金。〔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各镇(街)〕
6.市残联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残疾独生子女,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实施无障碍改造,落实扶贫解困政策并纳入“阳光家园计划”。(责任单位:市残联)
(二)经济扶助
1.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对女方年满 49 周岁、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分别给予每人每年 13500 元、10680 元的特别扶助金,并根据国家、省、市政策适时调整扶助标准。(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财政局)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城乡居民低保时,其获得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可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除。(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局)
3 .市民政局和市卫健局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子女,按资助条件优先纳入助学计划,通过审核后按标准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局)
(三)再生育扶助
1.全程免费咨询服务市卫健局负责对有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女方年满 35 周岁),提供再生育全程免费技术服务。发放《崇州
市再生育评估免费诊断服务卡》,建立“一户一档”,开展“一对一”心理疏导和科学指导,为其再生育创造良好身心环境,提高健康生育几率。(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2.再生育诊疗援助
(1)终止避孕节育。市妇幼保健院为有生育意愿、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夫妻,免费施行终止避孕手术。(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2)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市妇幼保健院为有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3)市卫健局对有再生育意愿的失独家庭免费提供医疗咨询、技术支持。对计划生育特殊人群中女方年满 35 周岁、需做检查治疗或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并给予每户不超过 3 万元的医疗技术支持(需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对女方年满 35 周岁怀孕的发放《崇州市再生育孕妇孕期保健免费服务卡》,提供孕期保健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财政局)
(4)自文件实施之日起,对夫妻共同生育的独生子女死亡后,女方年满 35 周岁且双方共同成功再生育的家庭,给予每户3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财政局)
(四)养老扶助
1.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分别给予补助。
(1)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女方年满 49 周岁的夫妻;年满 49 周岁丧偶或离婚的人员;年满 49 周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人员),若已参加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仍需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对应户口性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逐年补助,直至其达到养老待遇申领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足最低要求(对于符合条件之前个人出资购买的费用不予补助)。
(2)年满 60 周岁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扶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一次性缴纳 15 年保费的,按缴费当年对应户口性质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属财政性资金出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对象,不列入以上补助范围。符合条件的参保补助对象,凭当年缴费票据到村(社区)申报,各镇(街)审核后,报市卫健局审批,每年 10 月至 12 月统一办理参保补贴申报手续。〔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镇(街)〕
2.扶助对象中年满 60 周岁、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对象,鉴定为失能或半失能的老年夫妻(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在已享受民政部门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给予失能老人每人每月 300 元护理补贴,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 150 元护理补贴,以村(社区)为单位,根据老人具体情况,组织协调志愿者队伍开展帮扶。补贴由本人或代理人提供相关材料向村(社区)申报,镇(街)初审后报市卫健局批准,每年 12 月底前发放,直至对象死亡或康复。〔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镇(街)〕
3.对年满 60 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按照自愿、就近的原则,依据民政部门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扶助对象中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按照民政部门相关政策,优先享受养老服务设施(社区为老服务站点、老年助餐设施、嵌入式养老机构、社区为老服务综合体等)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以及政府购买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医疗扶助
1.凡女方年满 49 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夫妻一方或双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按照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标准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基本标准资助缴费。由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到村(社区)登记,村(社区)汇总上报属地镇(街)审核,属地镇(街)录入医保系统后,将最终审核通过名单上报市卫健局,由其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属财政性资金出资参保的对象不列入以上补助范围。〔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各镇(街)〕
2.由市卫健局负责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健康档案,每年组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开展 1 次免费健康体检。公立医院设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就医绿色通道,各镇(街)医疗卫生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全科医生契约服务等就医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3.低保、低保边缘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因病住院,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向市社会关爱援助中心申请救助的,应优先给予救助;对该类家庭身患重大疾病、医保报销后自费金额较高且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对象,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卫健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六)安居扶助
1.对农村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改造范围并给予建房补助。补助对象、标准由市住建部门按规定确定,由属地镇(街)监管实施。〔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镇(街)〕
2.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市住建、卫健部门审核后,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分配标准涉及申请人家庭人数的,应兼顾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七)家庭发展扶助
人社部门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外派劳务、大型企业招工等社会性、公益性用工中,将其优先纳入就业促进计划,引导、指导并扶持该类家庭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strong>四、保障措施</strong>
各单位要切实重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指派专人落实具体事务,视工作情况召开联席会议。市财政局要切实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专项经费,确保扶助工作有效开展。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纳入民生工程目标考核范围,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推进。对工作开展中出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贪污、挪用、扣留、拖欠扶助金等行为的,将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 2026 年 1 月 31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卫健局负责解释,自本实施方案施行之日起《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崇府办函〔2020〕80 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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