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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7 1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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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政府对失独家庭帮助的呼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我们是来自祖国各地的失独家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特发出此呼吁书。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1980年以后,在广大的城镇人口实行“只生一个小孩”的独生子女政策。为响应当时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执行“只生一个小孩”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后,数以亿计的家庭只生育了一个小孩。随着岁月的流逝,这些独生子女家庭中,有的独生子女因种种原因现已去世,而他们的父母因为过度伤心或者因不再有生育能力,成了余年无所精神寄托的失独一族。
我们认为,失独家庭的产生,正是因为失独父母们为响应当初“只生一个小孩”生育政策的结果,因此,政府应当、也有义务对失独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有所规定,但因为规定过于笼统,不具备有可操作性,导致各地方政府在解读和执行该条法律规定方面,意见标准不一,且许多地方所提供的帮助,根本不足以抚慰失独父母的心灵的伤痛,也不足以解决失独父母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实际困难。因此,我们呼吁并建议如下:
一、建立统一的抚慰金制度
1、以立法的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抚慰金计算标准,分别明确一次性精神抚慰金的标准和日常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其中,一次性精神抚慰金的标准,应当按各地人身损害致人以死亡的精神赔偿的标准,在独生子女去世时一次性发放给失独父母;日常抚恤金应当参照因工伤死亡对亲属抚恤的标准,建议按各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分别对失独父母按月发放(即:父亲100%,母亲100%)。
2、建立固定的抚慰机构
因失独父母在失去独生子女后,心灵都会产生严重的创伤,因此,各市、县均应当建立对失独父母的专门关爱机构,让失独父母能在有生之年,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爱,解决失独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立失独父母的医疗保障制度
1、建立特别监护人制度
因失独父母在痛失独生子女后,许多失独父母已经不再有直系亲属。而在医院就医时,许多手术或者治疗措施在实施前都需要有亲属签字,这种签字的障碍导致了这些失独父母在许多情况下不能及时地得到救治。因此,应当建立特别的监护人制度,以法定的形式确定在失独父母医院就医需要签字时,所救治医院的院长或者院长指定的人就是就医临时监护人,代表就医的失独父母的亲属在相关医疗手续上签字;
2、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障制度
失独父母在住院时的医疗费,有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机构承担;不足部份或者没有医疗保险的,则应当由政府承担,以保证失独父母不能因经济上的问题而导致就医上的困难。
三、建立失独父母的养老保障制度
必须让失独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因此,我们认为,建立失独父母的养老保障制度尤为重要。因此,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方式,确实失独父母的养老方式:
1、建立失独父母专门养老院或养老区
各地政府应当为失独父母建立专门的养老院或养老区,让失独父母可以集中养老,在失独父母在自愿的原则下,申请入院养老时,政府必须予以安排;
2、建立失能帮助制度
无集中养老条件或者家居养老但又丧失生活能力的失独父母,政府应当安排专门人员予以护理,或者由政府安排资金由失独父母或者其亲属雇佣人员护理。
四、建立失独父母日常优惠制度
我们认为,对于失独父母,我们应当予以特别的关怀,建议参照烈士家属的标准,给予以相应的优惠制度。
1、发放全国统一的失独父母优惠证
凡是失独父母,应当给予发放全国统一使用的优惠证,让他们在全国各地持该证时可以在交通、就医等方面得到相应的优先权和费用减免权;
2、建立失独父母休假制度
在独生子女去世后,应当给予失独父母一至两个月的假期,以便能使其调整心理状况。
3、失独父母优先领养制度
失独父母如需要领养儿童的,政府应当予以优先地考虑并积极地给予安排落实,不得要求失独父母支付任何的领养费用;
4、失独父母再生育功能恢复
对于那些有再生育意愿且能恢复再生育功能的,政府应当及时免费安排予以生育功能的恢复。
以上第3、4项实现后,政府可以考虑对已经生育或者已经领养儿童的父母取消部份失独待遇。
五、建立失独父母的临终关怀制度
因失独父母的特殊情况,政府应当建立对失独父母的临终关怀制度,那他在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感觉到,这个社会,还有人在惦记和关怀着他。
失独父母,需要整个社会来共同关怀,但是,这更应当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所规定的法定义务。因此,我们公开呼吁。希望政府能让数以百万计的老无所依的失独父母看到希望,让全国人民看到政府勇于承担责任的勇气!
呼吁人:
201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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