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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10-08
国卫办家庭函〔2014〕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系统完整的计划生育家庭居家养老照护支持体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能够获得所需的、适宜的健康服务,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改善生活质量,增强独立生活能力,延长健康预期寿命。
(一)了解试点范围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特殊困难家庭养老照护需求现状,摸清底数,为健康老龄化顶层制度设计提供依据。
(二)提高试点范围内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健康促进和自我照护能力,有效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
(三)提高试点范围内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对老年人身心健康水平的重视程度,提高居家照护能力和水平,为居家养老创造更适宜的家庭、社会环境,进一步促进有老年人的家庭健康、和谐发展。
(四)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满足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多样化需求的措施和模式。
二、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制定试点方案(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每个省选出1个地级市作为试点单位,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要求试点单位卫生计生工作基础好,老龄化程度较高,在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方面有较高积极性。各试点单位在省级指导下,以需求为导向,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开展需求调研(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试点地区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现有计划生育家庭的数量、结构、居住方式、养老情况以及在居家养老照护等方面的现实困难和实际问题。
(三)组织技能培训(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编制的《老年人家庭保健与照护指南》为基础培训教材,根据工作需要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手册,在试点区域内开展分级培训:一是对基层卫生计生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开展老年家庭照护工作的能力;二是对试点区域内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为家中老年人提供照护的能力及老年人自我保健照护的生活能力。
(四)主动上门服务(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根据试点方案,组织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走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及有失能老人的家庭,开展有针对性的生活照料、家庭保健、照顾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活动。
(五)进行评估督查(2016年上半年)。国家层面组建专家组,研究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案,组织评估督查。省级层面结合试点工作情况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在全国全面推开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工作探索可行模式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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