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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江西瑞昌市“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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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5 17: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九江新闻网讯(记者 陈济瑛)4月9日,记者从瑞昌市计生委了解到,自2013年起江西省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失独家庭)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最高可达每人每月500元。同时扩大扶助范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龄条件从原来的女方年满49周岁放宽为女方年满40周岁。同时,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可获130元特别扶助金。
据介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主要是指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江西、女方年满40周岁、只生育一子女或合法收养一子女、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以女方年龄段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150元;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300元;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据瑞昌市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瑞昌“失独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总共有108人。其中,40至48周岁有6人,49至59周岁有13人,60周岁以上有89人。
据介绍,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主要是1933年以后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江西、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子女且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三级(含三级)以上、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夫妻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据了解,瑞昌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有22人。
同时,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初审、省市备案五个步骤。据了解,对既符合特别扶助制度,又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另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家庭收入核算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特别扶助金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特别扶助金,严禁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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