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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11日电
据《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估算,我国每年新增7.6万个“失独家庭”,这意味着我国目前已有超过百万个“失独家庭”。
目前,国家对于失独家庭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助。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至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此外一些省市也给予失独家庭一定经济补助。
“国家给予失独家庭的经济补助已经相当优厚,”郑小燕委员说,失独家庭面对的不仅仅是经济困难,更多的是社会保障不力,在就医、养老等方面有较多不便,平时缺少精神慰籍和心理安慰等。
“这些失独家庭的存在很大程度与计生政策相关。”郑小燕认为,对失独家庭的关怀,应当明确为“补偿”,上升到法律高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对此,郑小燕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此条可明确对失独家庭的政策补偿,修订为“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国家将按一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并在社会保障方面予以适当照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开展行政立法,制定“失独家庭及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补偿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只是部门文件,除了补助金有明确的发放标准之外,其他对于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等方面没有硬性要求。有必要上升为行政立法,由国务院颁布“失独家庭及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补偿条例”。
完善“失独家庭及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补偿条例”,要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内容基础上进行必要修改:对失独家庭不再沿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说法,明确称之为“失独家庭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修改“女方49周岁以上才能领取补助”年龄限定,失独后首先应一次性发放抚恤金,再按月给予适当数额“政策补偿金”。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尤其是对卫生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的要求。
此外,还应加大社会关怀力度,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积极作用。加强失独家庭同福利院的联系,帮助和促进失独家庭领养孤儿。(记者 向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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