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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 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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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卫 〔2014〕6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 (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委 (局)、教 育局、残联:
      为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卫家庭 发 〔2013〕41号)要求,对独生子女伤残 (指被依法鉴定 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养老、大病医疗、精 神慰藉等方面加大扶助力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一)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 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 34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要 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 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二)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 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三)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 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作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 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的重点 人群,在制定相关落实政策的时候优先考虑,重点安排。
(四)探索推行适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模式, 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
(五)鼓励有条件的市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 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六)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 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七)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及符合再 生育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 输卵 (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 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 (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
(八)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及符合再 生育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 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对户籍在辽宁省范围内,母亲年龄在 40—48周岁之间的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现行生育政策的家 庭,具备实施辅助再生育技术条件的,由省级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提供辅助生育技术服务,并给予医疗救助。
(九)各级医疗机构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作为就 医 “绿色通道”、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乡村医生签约服 务等工作的重点人群,优先考虑,重点服务。
(十)组建精神医学和医学心理学专家团队和志愿者服 务队,依托12320卫生计生咨询热线和指定的咨询门诊,对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展免费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
(十一)按照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继续做好重点民生实事的通知》 (辽委办发 〔2013〕30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重性精 神病患者优先给予救治。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十二)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 治组织,特别是志愿者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 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 关怀活动。
(十三)对符合当地政府住房保障标准的城镇计划生育 特殊困难家庭,在申请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优先给予安 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 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十四)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 家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 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养子女。
(十五)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按照 《辽宁 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中资助政策体系的通 知》 (辽财教 〔2009〕735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 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高中学生给予资助。
(十六)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由残联组织的免费职业 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优先安排贫困残疾独生子女纳入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优先 安排贫困重度残疾独生子女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优先实施 残疾独生子女助行和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
(十七)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 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 〔2009〕47 号)精神,属于低保对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 的,免除规定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十八)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将失 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 监护制度安排中,沟通情况,了解需求,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九)要及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特 殊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扶助金按规 定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各地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的要求,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 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 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二十一)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落实的具体办法,原则 上各优先优惠政策不得低于省级政策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 际,提出更加优惠便民的政策和措施。
(二十二)各地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 需资金,有条件的市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 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二十三)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 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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