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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扶助应摆脱权宜之计而是正确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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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12: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社评  据新华社报道,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近期正式实施,从9月底开始,该市采取市县两级财政分担的办法,以不低于当地中等生活水平及地方财力可持续为原则,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或患重病等特殊计生家庭,视具体情况发放生活补贴和一次性救助金。该项救助不影响最低生活保障评定,也不抵顶其他惠民政策。
  近年来,随着媒体对失独家庭的热切关注,不少地方陆续出台了针对计生特殊家庭的扶助办法,采取一次性救助和生活补贴的方式,为失独家庭提供可预期的良好生活前景。由于各地财力不同,救助金额也不尽相同。比较起来看,石家庄市的扶助措施虽然不是最优厚的,却有一个特殊的“亮点”,即“不低于中等生活水平”原则。这个原则虽然稍嫌含糊,但它为失独家庭扶助提供了一种水涨船高的可能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地方政府为失独家庭提供的经济救助也将相应上涨,避免了人们对扶助金贬值的担忧。
  从2007年开始,我国开始在部分地方试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扶助制度,当时的标准是每人每月100元,不用说,它更主要体现的是一种象征性和精神抚慰意味。近年来各地出台的扶助办法,金额都有所提高,对失独家庭提供切实帮助的“实用性”有所加强。尤其是较为优厚的一次性救助金,在很大程度上为失独家庭带来了暖意。但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在国家缺少统一指导政策的情形下,地方制定和实施的扶助办法多少都带有权宜之计的色彩。一是标准制定没有科学依据,往往是参照其他地区并略有升降;二是大多没有明确的上涨方案,不像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工资那样有可预期的提升空间;三是执行不尽得力,有时存在失独救助遗漏的现象。这些现象反映出,对失独等特殊家庭的国家救助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首先,对失独等计生特殊家庭提供经济扶助,应被视为政府义务而非某种特殊恩惠。只有摆正了位置,才能让这项措施由权宜之策走向正轨。在具体扶助政策的出台方面,地方不妨“先行先试”,但国家层面也应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民政部等机构应早日深入调研,尽快制定有约束力的、科学的扶助法规。从失独家庭的生活状况和未来前景看,失独扶助不仅要提供经济补助,还应该在养老、医疗保障、心理干预、社区帮扶等方面有所设计和创新。只有扶助措施照顾到每个计生特殊家庭,并覆盖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失独父母才能够从“抱团取暖”走向与社会“依偎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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